镇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单位,集团公司:
《长安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
长安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长安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建质安〔2020〕14号,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二条 长安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办公室(设在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镇电梯办)负责我镇范围内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公示、审核等工作,向市电梯办报送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对镇级承担的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实施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我镇范围内专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使用范围。我镇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成时间10年及以上且楼层6层及以上多业主无电梯住宅,按《管理办法》规定增设的电梯,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在《管理办法》实施日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五条 资金来源。按《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市财政设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镇财政按比例配套资金。
第六条 资金补助标准。
每完成增设一台电梯给予补助11.5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5万元;镇财政补助6.5万元。
由镇财政先行垫付当年补助资金,下一年度由市电梯办拨付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至我镇。
为使增设电梯的日常维修保养得到保障,其中10万元用于增设电梯工程费补助,镇级承担的专项补助资金中预留1.5万元用于前3年电梯日常维修保养。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七条 申请条件。按《管理办法》规定增设电梯,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电梯已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第八条 申请人。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共同授权委托1名业主代表作为申请人。
(二)为提高效率,落实电梯安装及日常维修保养等责任,鼓励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提供“电梯托管管家”一体化服务,代为办理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申请、施工安装、维修保养、补助资金申请等手续。提倡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共同授权委托提供“电梯托管管家”一体化服务的电梯生产安装企业作为专项资金补助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拨付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向镇电梯办提出申请。
1.《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详见附件1);
2.《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协议书》(原件,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
3.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4.申请人为业主代表的提供身份证,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公示。镇电梯办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核实通过后将增设电梯的时间、地点、项目名称、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人等信息在增设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及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
增设电梯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镇电梯办提出书面意见。镇电梯办及时将书面意见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应与提出异议的业主自行协商。经自行协商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请求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参照城乡社区协商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协商或调解。
发放。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处理的,镇电梯办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由镇电梯办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由镇财政先行垫付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将市、镇两级应承担的专项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号。经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书面同意,可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一)我镇应加强对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补助资金用途,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镇电梯办要健全项目审批、管理及资金拨付的责任流程,全面推行签名负责制,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保证工作责任的可追溯性。要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痕迹管理,确保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
(三)严格实行专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变相套取和违规列支补助资金。申报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长安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5日。
附件:1.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协 议书(示范文本)
附件2.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协议书.docx
关联链接:《长安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http://www.dg.gov.cn/dgcaz/gkmlpt/content/3/3495/post_3495210.html#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