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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滘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已失效)

发布日期:2018-04-27 01:36:00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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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滘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道滘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于2018420日提交79次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8425日起施行。该《办法》严格依据上位法允许的范围内,结合道滘镇工作的实际问题进行制定。《办法》分为总则、见义勇为人员和行为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附则等五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办法》的制定背景依据、适用对象、见义勇为界定、见义勇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等进行说明,对比原办法,一是进一步明确界定见义勇为人员,特别是将保安员、辅警、网格管理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扩大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避免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出现空白的现象;二是增强对父母子女间的救助等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规定;三是增加明确见义勇为资金经费由镇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及社会捐赠捐助资金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第二章行为确认,主要对见义勇为确认、见义勇为具体情形、见义勇为举荐和申报等方面进行说明,对比原办法,一是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机关为镇公安部门,突显见义勇为认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删除原办法对见义勇为申报的相关时间限制,同时增加见义勇为申报和举荐主体,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同时细化申报见证材料,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尽可能地对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都进行确认,避免因依据认定不足而遗漏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三是增加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有责任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提供证明的规定。  

第三章表彰奖励,主要对见义勇为奖励方式、奖励标准及公示等方面进行说明,对比原办法,一是增加了通报嘉奖,设置了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方式,助于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相关模范待遇;二是适当提高见义勇为奖励金标准,更好地激发公民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增加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励金或者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四章权益保护,对比原办法为重点增加内容,主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就业、生活、安全以及帮扶救助等方面细化了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特别是明确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急救治疗,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先救治,后收费,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拖延、推诿。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单位、实施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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