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63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道滘永宝海鲜店的太阳鱼产品
东莞市道滘永宝海鲜店购进的太阳鱼(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调查处理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太阳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免罚〔2022〕250118A03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店经营者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经营者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的时候已存在,因此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在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经营户导致的。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道滘黑仔水产海鲜冻品档的鲈鱼产品
东莞市道滘黑仔水产海鲜冻品档购进的鲈鱼(2021年11月1日晚上),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调查处理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鲈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免罚〔2022〕250118A01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档经营者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经营者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的时候已存在,因此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在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经营户导致的。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