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东莞市道滘祥水沙县小吃店等119户个体工商户(具体名单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公告栏查询)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办理营业执照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现予公告。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见本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道滘市场监管分局关于对东莞市道滘祥水沙县小吃店等119户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的吊销企业名单.xls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