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7-26 09:16:08
来源:东莞市公安局道滘分局
死亡登记
一、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其亲属、户主、抚养人或邻居可为其申报死亡登记。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2166号)
三、实施机关
户籍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四、审批时限
即来即办。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在为死者办理殡葬手续前,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七、申请材料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1 |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 | 1 | 0 |
2 | 死者居民身份证 | 收原件。 | 1 | 0 |
3 | 死者户口簿 | 视情况收原件,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扉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 1 | 1 |
4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死亡证 | 收原件,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死亡地国家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及中文翻译件,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死亡的认证书。 | 1 | 0 |
(三)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5 | 执行死刑死亡的法院判决/裁决书。 | 被执行死刑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 1 | 1 |
6 | 死亡情况说明 | 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人口调查或户口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并核实已经死亡但未注销户口的,要求其家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前来办理死亡人口的户口注销手续。申报人对死者作出的死亡情况说明。 | 1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