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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登记

发布日期:2023-07-26 09:16:08 来源:东莞市公安局道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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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登记


  一、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其亲属、户主、抚养人或邻居可为其申报死亡登记。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2166号)

  三、实施机关

  户籍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四、审批时限

  即来即办。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在为死者办理殡葬手续前,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七、申请材料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2

死者居民身份证

收原件。

1

0

3

死者户口簿

视情况收原件,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扉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1

1

4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死亡证

收原件,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死亡地国家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及中文翻译件,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死亡的认证书。

1

0

  (三)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5

执行死刑死亡的法院判决/裁决书。

被执行死刑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1

1

6

死亡情况说明

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人口调查或户口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并核实已经死亡但未注销户口的,要求其家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前来办理死亡人口的户口注销手续。申报人对死者作出的死亡情况说明。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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