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7-26 09:12:01
来源:东莞市公安局道滘分局
市内居住迁移
一、 办理条件
东莞市户籍居民因本人居住地变更、工作调动原因,可申请办理市内居住迁移入户。属集体户迁入自有房产的,原户内的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一同申请。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2166号)
(三)《关于我市户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4〕610号)
三、实施机关
入户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四、审批时限
即来即办。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七、相关提示
(一)商品房仅限住宅性质,不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二)房屋共有人需入户该房产的,应一并提出,不得分开申请。
(三)户口不在学校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其父母户口要迁移到本市其他地区的,可随父母将户口一同迁移(不受年龄限制)。
(四)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自有房产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1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 | 1 | 0 |
2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三)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情形和要求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 份数 |
3 | 结婚证 | 房产属配偶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4 | 随迁人居民户口簿 | 有随迁人员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5 | 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 1 | 0 |
6 | 亲属关系材料 | 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亲属关系公证书、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7 | 在校材料 | 18周岁以上子女随迁,且须为户口不在学校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8 |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房产权证编号(或购房合同编号) | 迁入自有房产的提供,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房产所有权为两人或以上共有的,申请人须在房产信息核查结果上签写“本人已征得房产共有人XXX同意入户该房产,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1 | 0 |
9 | 土地证 | 通过土地证迁入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10 | 集体户口簿扉页和介绍信(由组织、人社、教育、卫生部门出具) | 经组织、人社、教育、卫生部门及东莞理工学院同意市内录用(调动)的干部或招收的职工,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内无房产且原户口属集体户的,可申请迁移至现工作单位集体户。 | 1 | 1 |
11 | 随迁人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 |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随迁子女与父母户籍都在同一户口簿内,且父或母其中一方为户主的可不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