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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评人才入户

发布日期:2023-07-26 09:10:08 来源:东莞市公安局道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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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评人才入户


  一、办理条件

  已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东莞市人才入户卡》的申请人及随迁人员,须在6个月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设立依据

  (一)《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1号)

  (二)《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5〕124号)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2166号)

  三、实施机关

  入户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四、审批时限

  8个工作日。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七、相关提示

  (一)经实施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获取《准予迁入证明》(实施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40天)后,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到原户籍地实施机关办理户口迁出业务。

  (三)获取《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30天)后,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到入户地实施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四)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广东省居住证现居住地址要求登记为东莞市辖区,证件在有效期内。

  (六)自有房产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迁入自有房产或父母房产的,房产须与工作单位在同一镇街(园区)。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收原件。

1

0

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验原件。

1

0

3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三)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4

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

1

0

5

随迁人居民户口簿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6

结婚证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7

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申请人离婚且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8

随迁人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9

东莞市引进人才证明

收原件,在我市未办理居住证的,应提供人社局出具的东莞市引进人才证明(属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免提供本项)。

1

0

10

亲属关系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入户配偶、子女或父母房产的,须提供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亲属关系公证书、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1

1

11

产权人身份证号码、房产权证编号(或购房合同编号)

迁入自有房产的提供,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房产所有权为两人或以上共有的,申请人须在房产信息核查结果上签写“本人已征得房产共有人XXX同意入户该房产,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

0

12

集体户口簿扉页

申请人在市内无自有房产需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入户地集体户口簿扉页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在市内无自有房产且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入户工作所在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集体户的,免提供本项依据材料)。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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