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评人才入户
一、办理条件
已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东莞市人才入户卡》的申请人及随迁人员,须在6个月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设立依据
(一)《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11号)
(二)《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5〕124号)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2166号)
三、实施机关
入户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四、审批时限
8个工作日。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七、相关提示
(一)经实施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获取《准予迁入证明》(实施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40天)后,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到原户籍地实施机关办理户口迁出业务。
(三)获取《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30天)后,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到入户地实施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四)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广东省居住证现居住地址要求登记为东莞市辖区,证件在有效期内。
(六)自有房产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迁入自有房产或父母房产的,房产须与工作单位在同一镇街(园区)。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三)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