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一、办理条件
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及在我市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可申请入户我市,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可随迁。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
(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18号)
(四)《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公〔2018〕894号)
三、实施机关
入户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四、审批时限
8个工作日。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七、相关提示
(一)经实施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获取《准予迁入证明》(实施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40天)后,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到原户籍地实施机关办理户口迁出业务。
(三)获取《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30天)后,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到入户地实施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四)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自有房产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
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须将户口迁入至自有房产中;申请人无自有房产的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集体户,如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新型社区。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三)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