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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发布日期:2023-07-26 09:06:08 来源:东莞市公安局道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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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办理条件

  父(母)为东莞户籍,与父(母)分居两地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非东莞户籍子女可投靠父(母)入户东莞。备注:属三投靠入户的,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均须在我市无自有房产,才可投靠入户集体户,并提供集体户口本扉页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2166号)

  (三)《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四)《关于妥善处理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粤公通〔2012〕45号)

  三、实施机关

  入户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四、审批时限

  8个工作日。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实施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七、相关提示

  (一)经实施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获取《准予迁入证明》(实施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40天)后,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到原户籍地实施机关办理户口迁出业务。

  (三)获取《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30天)后,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到入户地实施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四)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自有房产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1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2

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收复印件。

1

0

3

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6

迁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三)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情形和要求

原件份数

复印件

份数

7

被投靠人结婚证

被投靠人现时为已婚或再婚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

1

8

被投靠人的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

被投靠人现时为离婚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

0

9

集体户口本扉页

父母双方及入户子女在我市无自有房产的可投靠入户集体户的,须提供集体户扉页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

1

10

户主身份证

被投靠人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家庭户须提供,收复印件。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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