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小孩户口登记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政策法规的规定,已获得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书。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2166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四)《转发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公〔2016〕937号)
(五)《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广公(治)字〔2017〕325号)
三、实施机关
入户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四、审批时限
即来即办。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七、相关提示
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三)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