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出生登记
一、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小孩,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可以随市内父(母)一方办理出生登记落户。
(备注:自2013年后,在香港出生的小孩,如父母双方均是内地户口,非香港居民,出生小孩不会自动取得香港的永久居留权,具体须看小孩在香港的出生证;若一方为香港居民,则可获得永久居留权。)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2166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小孩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东公治﹝2015﹞352号)
(四)《关于我省居民在港澳地区出生子女申报出生入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240号
三、实施机关
入户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四、审批时限
13个工作日。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并在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七、相关提示
(一)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生育,要求入户夫妻双方同一家庭户的,须由另一方现场签名或提供同意入户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三)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甚至更高辈分的直系长辈)的姓氏的,提供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证、收养公证、公证部门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五)港澳台地区出生证明中父或母资料缺失的,不予登记缺失一方资料。
申请随父入户且港澳台地区出生证明未注明父信息的,应由申报人提供具有亲子鉴定资格的医院或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三)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