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内出生登记
一、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自由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入户。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公网发〔2018〕2166号)
(三)《转发省公安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公〔2015〕529 号)
(四)《转发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公〔2016〕937号)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小孩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东公治﹝2015﹞352号)
三、实施机关
入户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四、审批时限
即来即办。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七、相关提示
(一)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生育,要求入户夫妻双方同一家庭户的,须由另一方现场签名或提供同意入户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
(三)《出生医学证明》中父或母资料缺失的,不予登记缺失一方资料。
申请随父入户且《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信息的,应由申报人向卫生部门提出补发已登记父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亲子鉴定资格的医院或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因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实施机关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出具《关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函》,由申请人向卫生部门提出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备注:亲子鉴定证明须由具备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广东省具备开具亲子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录可到省司法厅网页(www.gdsf.gov.cn)“便民服务”菜单下“便民信息查询”栏目中查询。
(四)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3种途径解决:一是由原助产单位依据原始记录出具出生证明材料;二是提供具有亲子鉴定资格的医院或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三是父母均去世或已失踪多年的,经分局户政部门核实,制作村(居)委干部、直系或旁系亲属和知情群众3份以上询问笔录,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办理出生登记。
(五)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六)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甚至更高辈分的直系长辈)的姓氏的,提供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证、收养公证、公证部门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三)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