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内出生登记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我市申报出生登记:
1.父母双方为居民家庭户,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的父(母)登记入户。
2.父母一方为家庭户、另一方为集体户,且双方均属我市户籍居民的,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入户;只有一方属我市户籍居民的,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学校学生集体户除外)一方父(母)登记入户,如集体户方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则需随家庭户方登记入户。
3.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学校学生集体户除外)的,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的父(母)登记入户;如其中一方为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登记入户。
4.父母双方均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5.父母一方为我市户籍居民,另一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以随我市户籍方登记入户,如母亲是军人且所属部队驻地在我市的,也可以随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我市或登记入户我市的父母自有房产;父母一方为外市户籍居民,一方为现役军人因服兵役注销户口前为我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家庭户内的户主同意后,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方登记入户。
6.父母一方为我市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国(境)外人员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方登记入户。
7.父母一方原为我市户籍居民因死亡已注销户口,另一方为国(境)外人员、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身份不明的,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8.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父(母)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或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父(母)部队驻地所在市内的自有房产登记入户。
9.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以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10.父母双方因死亡已注销户口,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转发省公安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公〔2015〕529 号)
(四)《转发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公〔2016〕937号)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小孩户口登记工作的通知》(东公治﹝2015﹞352号)
三、受理机关
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办证大厅)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即来即办。
五、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i莞家”微信公众号选择事项“国(境)内出生登记”,预约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办理材料。
(二)受理机关现场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相关提示
(一)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卫健部门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等其他佐证材料(如产检记录、疫苗接种证等)。公安机关在调查其没有境外身份及其他户口的情况下,办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八、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