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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503)

发布日期:2024-04-30 14:22:1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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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21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道滘欧记海鲜店销售的鲈鱼(抽检日期:2024年1月9日)

  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该店铺销售的鲈鱼(抽检日期:2024年1月9日),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鲈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鲈鱼”6.4斤,以20元/斤的价格售罄。鉴于当事人被我局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其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50430A09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涉案批次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同时认真排查分析,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经排查,该店铺经营者认为该批次的“鲈鱼”是当天从有资质的供货商购进的,并非自家养殖的,抽检不合格的项目是恩诺沙星含量超标,在销售环节不会使用恩诺沙星等兽药,因此该批次鲈鱼检验不合格应该是其他环节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该店铺导致的。我局已将食品抽检不合格的相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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