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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25A24)

发布日期:2024-01-02 16:03:4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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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6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道滘东梅肉丸档销售的肉卷(抽检日期:2023年9月20日)

  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该档铺销售的肉卷(抽检日期:2023年9月20日),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行政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肉卷”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肉卷”3.5公斤,已售罄。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批次“肉卷”的进货单、产品检验报告、供货商及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复印件等材料,能如实说明该批次“肉卷”的进货来源,证实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肉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251219A02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涉案批次的“肉卷”进行召回,同时认真排查分析,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经排查,该档铺经营者认为该批次的“肉卷”是整包从有资质的供货商处购进的,储存条件是符合卫生要求的,在销售过程不会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因此该批次“肉卷”检验不合格应该是其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铺导致的。我局已将食品抽检不合格的相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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