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62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鑫港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豆角产品
东莞市鑫港湾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豆角(购进日期:2022年8月16日),检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处理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豆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东莞市鑫港湾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了“豆角”的进货单、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东莞市鑫港湾日用品有限公司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免罚〔2022〕251201A54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的时候已存在,因此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在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道滘希成冰鲜档的泥鳅产品
东莞市道滘希成冰鲜档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8月16日),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处理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泥鳅”的进货单、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免罚〔2022〕251129A52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档经营者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经营者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的时候已存在,因此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在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档导致的。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道滘四哥副食批发行的黑芝麻产品
东莞市道滘四哥副食批发行经营的“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年8月7日),检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 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处理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对其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51101A48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店经营者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经营者认为该批次产品可能在进货的时候已存在,或者本人储存售卖方式不当所至。因此酸价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在生产、经营、储存环节造成的。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