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45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鑫港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绿豆芽产品
东莞市鑫港湾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5月30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处理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免罚〔2022〕250906A33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的时候已存在,因此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在培养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公司导致的。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