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57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道滘潮味隆江猪脚饭店的白切鸡、招牌猪脚食品
东莞市道滘潮味隆江猪脚饭店的“白切鸡、招牌猪脚”(经营日期:2021年9月6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白切鸡、招牌猪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备《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叁仟元(¥3000元)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5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251119A33号)。
该店经营者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自找原因发现上述两批次的食品菌落总数超标原因是砧板当天使用前没有消毒,导致交叉污染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