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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乡村振兴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道滘镇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
道滘镇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动我镇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道滘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项目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补贴奖励项目范围包括村集体新建厂房物业、回购闲置厂房土地物业、旧厂房物业升级改造、统租厂房物业贷款贴息补助和腾空在租厂房等生产性项目。
第三条 镇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村产业发展。每个行政村每年申报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镇村按三个档次比例分担),其中统租厂房物业贷款贴息补助由镇财政按统租费用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最高全额补助三年,腾空在租厂房用于产业升级由镇财政最高全额补助6个月租金。如果当年镇财政专项资金额度结余,结转下年度;若各村当年申报项目超出镇财政专项资金额度,则评审后择优纳入项目库。列入市、镇重大项目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报镇审批。
第一档:北永村、闸口村、永庆村、南城村、大岭丫村、南丫村,项目资金按镇村4:6比例分担;
第二档:小河村、大鱼沙村、厚德村、昌平村,项目资金按镇村5:5比例分担;
第三挡:九曲村、大罗沙村、蔡白村,项目资金按镇村6:4比例分担。
纳入市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的,补贴奖励资金在原补助基础上增加20%。已经享受镇其他产业类财政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没有分红的村小组,投资生产性项目(不限于第二条项目范围),由镇最高补贴奖励500万元(不纳入所属行政村年度投资总额),村小组按补贴奖励资金10%配套投入资金。
第五条 补贴奖励项目如属于村集体与第三方或多方合作的,按照村集体在项目中所占物业或股份比例,折算相应的补贴奖励金额。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补贴奖励:
(一)奖励办法实施前已招标动工建设的厂房;
(二)回购闲置厂房土地物业3年内再次转让的;
(三)申报过程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资金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报。新建厂房物业、回购闲置厂房土地物业、旧厂房物业升级改造和统租厂房物业贷款贴息补助项目须于每年5月前申报,腾空在租厂房项目可按实际腾空时间申报。项目申报需提交《道滘镇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至农林水务局。农林水务局收件后,征求经济发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分局、规划管理所、投资促进中心、资产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纳入补贴奖励计划,由镇财政安排补贴奖励资金预算。
第八条 补贴奖励资金申请与拨付。项目完成后,由属地村集体向农林水务局提出申请,基本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由相关单位审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反馈相关村审查意见。部门核定后报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农林水务局将补贴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关村支农专户。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为加强补贴奖励项目资金的申报和管理,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农林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补贴奖励资金具体申报工作、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协调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补贴奖励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监督管理项目补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指导村做好补贴奖励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
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做好厂房信息发布、统筹指导厂房招商引资以及协助核定腾空在租厂房项目是否符合补助政策规定和要求。
财政分局:负责落实补贴奖励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以及监督补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做好镇属企业与村投资项目管理以及协助核定镇村合作项目所占物业或股权比例。
自然资源分局、规划管理所:负责核定项目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是否符合建设条件。
经济发展局:指导村集体办理厂房物业新建、改扩建项目投资备案手续。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绩效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在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方案的同时,各村集体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经镇政府批准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农林水务局牵头组织各村开展绩效自评,财政分局按规定并结合实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稽核管理
(一)财政分局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检查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提出申请的村集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凡提供虚假资料并经查属实的,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同时今后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对有关责任人员,转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从2023年开始申请,如期间有重大政策调整,则经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林水务局会同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可视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