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是指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国际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四条 市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镇(区)保密组织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市直副处以上单位保密组织主管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各保密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镇区、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制度。宣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法规,教育操作人员遵守保密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导本地区、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的保密检查工作。
(三)对进行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含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信息内容提供商)进行保密检查,对国际联网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进行保密管理责任登记。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密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泄密案件,
第六条 各级保密组织应当有专人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审查制度,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所属接入网络的保密管理工作。负责本网络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制订本网络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制度,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保密教育,落实保密防范措施。
(一)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进行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或宣传教育时,应当有保守国家秘密的内容。与用户所签订的协议和制定的用户守则,应当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
(二)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应当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国家保密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保密规定贯彻落实到所属的接入单位和用户。
第八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接受并配合市国家保密局实施计算机国际联网信息保密监督检查,协助市国家保密局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要接受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和信息的要求。
第三章 保密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进行搜集、整理,窃取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或网络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流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合法交换的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发布或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当发现计算机信息网络中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应当立即向市国家保密局报告;不得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继续转贴、扩散、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网络不得进行国际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实行保密责任登记制度,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应在网络投入运行后一个月内向市国家保密局进行保密责任登记,并提交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含信息服务业)和用户,负有对所提供信息内容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一)单位用户要实行保密领导责任制。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和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二)个人用户必须严格执行、遵守保密法规,确保提供或上网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三)提供主页制作服务的接入单位,对要求建立主页的用户,应当明确提出保密要求并负责监督执行。
提供免费主页服务的接入单位,应当与市国家保密局签订保密责任协议,协助市国家保密局对免费主页版面内容进行保密监督、检查,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内容的保密监督检查,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谈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和传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一)申请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谈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应严格管理,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
(二)电子公告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有对版面内容保密监督的责任。
(三)面向社会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谈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者应当与市国家保密局签订保密责任协议,负责对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当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时,应立即向市国家保密局报告,有关保密组织应积极配合市国家保密局开展查处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七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用户,应当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要求,不得利用电子函件(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保密重点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国际联网,必须经过本单位保密组织进行保密审查,确认所处理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并报市国家保密局登记后才能进行。同时还应采取统一传输出入口,以便进行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保密法规对泄密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的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对造成泄密的直接责任者,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或者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精神相抵触时,应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