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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庆村村规民约

发布日期:2010-07-09 09:02:51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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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我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设良好村风民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永庆村本地村民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 永庆村委会依法履行自治责任,负责本村规民约的实施。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民约的行为量情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给予适当处理,既维护本村规民约的严肃性,又达到教育的目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社会公德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和人民,维护祖国和平和统一。
第六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项法规、政策;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遵守东莞市民守则,做遵纪守法的好市民。
第七条 遵守公共秩序,爱抚公共财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第八条 尊老爱幼,互助互爱,建立良好乡邻关系。
第九条 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不参加封建迷信和各种庸俗的社会活动。
第十条 积极响应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救灾扶贫活动,关心同胞,支持公益事业。
 
第三章 公共事务
第十一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公布集体土地征用、使用、企业财产租赁承包情况、计划生育落实等情况。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实行民主与科学相结合的决策方式。
第十三条 对集体事务村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民有监督集体工作和村干部工作的权利,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设方案的权利。党支部和村委会对村民反映的意见和建设要及时作出回应和处理。
第十四条 一切拖欠集体款项屡催不缴者,村委会有权采取适当措施促其清缴。
第十五条 村同道路及建筑由村委会统一规划,必须符合镇政府城市总体规则为前提,新建、改建及旧建新的应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如违反规定自行动工的,村委会有权制止和拆除,拒绝处理的报镇城监中队处理。
第十六条 土地的使用必须遵循国土使用审批手续,不得违章使用土地,未经审批不得开荒种植及占用土地。
第十七条 虹桥路、富华路、兴隆街、永庆路等主要街道两边的楼房不得乱搭乱建铁棚,如有特殊行业,并能为本村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通过申报,经本村两套班子研究决定同意后,方可进行搭建。
第十八条 建筑材料的堆放应遵从不妨碍交通,不影响环境整洁和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原则,否则村委会有权要求物主给予清理;对多次劝告仍未处理的,村委会将派人强行清理,其一切费用由物主负担。
第十九条 集体或个人的建筑余泥、杂物应及时清理,并倒放到集体指定的堆填区,违反者,村委会将责成其进行清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罚款。
第二十条 村集体道路、公共场所的绿化由村委会负责统一规则种植,由专人负责管理,损坏绿化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所有生活垃圾及工业废料要按指定的地方倒放,保持村及厂区环境清洁,如违反规定,村委会有权勒令当事人进行清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规则的道路、工业区各支路的污水渠统一由村委会规则,住宅区及工业区的污水必须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放到污水渠。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村内燃烧塑胶、塑料布、袋、重油以及化学品料和其它一切可释放有毒气体的燃料。
第二十四条 工业区内严禁饲养生猪、或者其它家畜,以防粪便污水污染环境。厂区内食堂的剩饭剩菜统一由村委会种养场收集。
第二十五条 凡在本村范围内的本地居民及外地员工(包括流动人口)均不得从事吸毒、贩毒、抢劫、盗窃、赌博以及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切外来人员均需到治安队办理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手续,否则,治安人员将给予当事人适当罚款;任何人不得包庇不办理手续的外来人员,否则将给予责任人适当经济处理,如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出租业主要遵守房屋出租管理条例,办理房屋出租证,负责管理好内部安全及卫生,住客如有变动,应立即报告治安队或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村民发生民事纠纷,应到调解会进行调解,寻找合理解决办法,如调解无效,由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市、镇人民政府关于殡葬改革的制度,先人骨灰集中安放到义词,现有的坟不得进行重修或扩建,建例者村委会有权制止。
第三十条 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做好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照顾工作;做好军烈属优抚工作。
第三十一条 适龄青年要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积极支持民兵工作。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本村规民约如有未尽之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由永庆村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会议一致通过,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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