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敏悦(身份证号码:4402031989******27)
本局于2023年2月9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东市监强制〔2023〕250209C01号),对你(单位)有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东市监强制单〔2023〕250209C01号]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30日。
你(单位)可以对本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不服,可以在详见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现场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特此公告,请当事人见本公告后与本局联系。
本局联系人:李剑勇、叶行千 联系电话:0769-88335612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粤晖路238号市场监管分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