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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25A03号)

发布日期:2023-03-24 16:07:2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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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5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道滘浩佳海鲜批发店的鱿鱼产品

  东莞市道滘浩佳海鲜批发店购进的鱿鱼(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3日),检出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处理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含有重金属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鱿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免罚〔2022〕251230A59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店经营者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经营者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的时候已存在,因此镉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经营户导致的。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已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道滘成记水果店的橙产品

  东莞市道滘成记水果店购进的橙(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3日),检出联苯菊酯,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处理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免罚〔2022〕251230A58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店经营者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经营者认为该批次产品在进货的时候已存在,因此联苯菊酯,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经营户导致的。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已将不合格产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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