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本局对位于东莞市道滘镇西部干道交警顺民停车场的一辆绿色三菱汽车(车牌号码:粤SWP773)涉嫌无证照经营成品油进行立案查处,该案依法扣押了涉嫌无证照经营的燃料油(含化工成份)零点叁玖吨(伍佰贰拾陆点伍升)的涉案财物。
案发后,上述被扣物品的当事人一直未到本局接受调查。本局于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道滘市场监管分局对外公告栏张贴无人认领财物公告并通过中国东莞道滘镇栏目-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人认领财物公告》的公告,要求当事人在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前认领财物。现认领期限已届满,当事人一直未前来认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无人认领的涉嫌无证照经营的燃料油(含化工成份)零点叁玖吨(伍佰贰拾陆点伍升)的涉案财物作为无人认领的财物处理。
现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决定书》,公告当事人的财物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三年三月八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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