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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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土地集约利用,保证京港澳高速公路广州火村至东莞长安段及广佛高速公路广州黄村至火村段改扩建项目(东莞段)建设,提高区域土地利用效益,东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新安、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长安镇经济联合总社、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蔡屋、新安街口、横岗头、新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的集体土地5.8033公顷。具体征地范围以征地地形图红线圈定和坐标标定的位置为准见征地范围红线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万元/公顷)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面积及补偿安置费用 三、 农业人员安置 发放货币安置。 四、留用地安置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划留给被征地集体(即0.58033公顷),根据被征地村集体意愿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补偿标准为792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459.62136万元。 五、 社保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户数为13864户(详见附件)。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2)4号)要求,该征地项目按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6.2万元/亩的15%筹集征地社保费,共需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1931814元。 六、 反映意见和申请听证期限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集意见期限为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拟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权人 或实际使用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 七、 补偿登记:拟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 补偿登记。 八、 反映意见、提交听证申请和补偿登记地点:长安镇德政中路76号东莞市自然资源局长安分局(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81883152) 特此公告。 附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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