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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0739)
 发布时间: 2022-12-06 09:16  信息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55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元贵食品店生产的茶干(卤豆干)(生产日期:2022年6月14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东莞市长安元贵食品店生产的茶干(卤豆干)(生产日期:2022年6月14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0.0372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应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所得叁佰伍拾元(¥350);三、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处壹万元(¥10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零叁佰伍拾元(¥1035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1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1、我店生产茶干(卤豆干)的环境、条件符合要求;2、我店生产茶干(卤豆干)没有添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综合上述两点,产品不合格可能是运输不当造成的。

   二、东莞市长安永武食品店生产的豆皮(生产日期:2022年6月14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东莞市长安永武食品店生产的豆皮(生产日期:2022年6月14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0.0266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应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所得肆佰贰拾元(¥420);三、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处壹万元(¥10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零肆佰贰拾元(¥1042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12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1、我店生产豆皮的环境、条件符合要求;2、我店生产豆皮没有添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综合上述两点,产品不合格可能是运输不当造成的。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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