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加入收藏 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关怀版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0735)
 发布时间: 2022-09-22 16:18  信息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7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国亮日用品店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5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 C1C527023C1F6066207),当事人经营的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5日)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067mg/kg,标准指标为≤0.04 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伍拾叁元捌角贰分(¥53.82);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叁仟元(¥3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零伍拾叁元捌角贰分(¥3053.82)。《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137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采购的上述芹菜数量不多,都是当天买当天卖,该店没有也没必要添加噻虫胺,所以导致上述芹菜的噻虫胺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过程造成的。

  

  2022年9月14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