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07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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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0728),涉及我镇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长安镇实验小学食堂的鸡肉(购进日期:2022年5月20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SP22A2135),当事人采购的鸡肉(购进日期:2022年5月20日)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实测值:8.1u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07005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食堂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食堂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货单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食堂在贮存、使用鸡肉时没有添加五氯酚酸钠或任何化合物,所以导致该批次鸡肉不合格是养殖过程中造成的。 二、东莞市长安莲华幼儿园食堂的复用餐饮具(小碗)(检疫日期:2022年5月20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SP22A2180),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检疫日期:2022年5月20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当罚[2022]0705061301号) 。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食堂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学校减少了一个班级,学校将本是该班级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清洗消毒完后放置在餐具清洗消毒间的保洁柜里,抽检人员抽检了该批闲置复用餐饮具(小碗),因闲置时间长,保洁柜里餐具未能及时定期消毒,导致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2022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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