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07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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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3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张江销售的线椒(购进日期:2022-04-17)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B202204gddg-32376),当事人销售的线椒(购进日期:2022-04-17),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农产品销售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线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本应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捌拾元(¥80);二、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叁仟元(¥3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零捌拾元(¥308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07010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当事人采购的量不多,没有也没必要添加氧乐果,导致上述线椒的氧乐果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过程造成的。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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