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罚听公告﹝2026﹞210630001号)
东莞希勤瑾贸易有限公司因设立登记时提交的部分材料为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撤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有要求我局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将视为放弃该权利。(查阅地址见中堂市场监管分局公告栏或登录“中国·东莞”门户网站中堂镇栏目https://www.dg.gov.cn/zhongtang/index.html查询)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df》
(联系人:梁先生、杨先生 联系电话:0769-81311692)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