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东莞市志成金科技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具体名单见中堂市场监管分局公告栏或登录“中国·东莞”门户网站中堂镇栏目http://www.dg.gov.cn/zhongtang查询), 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连续2年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在2025年5月29日依法对上述3户企业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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