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通销〔2023〕171023JY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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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19年7月3日取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CB7690189),由于经我局执法人员实地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已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予以注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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