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斯龙:
本单位已于2026年7月28日依法对你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因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前来本单位领取《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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