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东莞市豫水贸易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11日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交的 《清税证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寮步税务分局撤销,导致该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撤销该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经核准的注销登记。现公告相关决定文书,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东市监撤字(2026)第080803Z21号).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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