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东莞市火车头贸易有限公司主管人员):
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对你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6〕080427Z16号),并通过邮寄等方式通知并向你送达,无法送达上述文书,也无人到我局签收上述文书。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6〕080427Z1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6〕080427Z16号).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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