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琴:
本单位已于2026年4月27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寮)卫综罚告字〔2026〕4号),因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前来本单位(地址: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14号)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寮)卫综罚告字〔2026〕4号)。
特此公告。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9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寮)卫综罚告字〔2026〕4号)
内容如下: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
东(寮)卫综罚告字〔2026〕4号
(自然人)姓名:邓琴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XXXXXXXXXX7227
住所(地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东风镇拱桥村十二组
本单位于2026年1月8日对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9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80号万润财富中心1栋1705房东莞市寮步沐琴美甲店擅自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可认定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500元。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4份;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3张;3.协助调查函及复函打印件各6份;4.协助调查通知书5份;5.关于督促邓琴配合调查的公告截图1张;6.关于督促乔可配合调查的公告截图1张;7.身份证打印件3张;8.截图打印件28页;9.东莞市寮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线索移交处理单2份;10.非法行医黑名单查询截图打印件2张;11.视频资料19份;12.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1.没收可认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14号寮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梁灿林
联系电话:15362669179(工作手机)
单位地址: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14号
受送达人: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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