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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谢岗镇企业员工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6-04 11:20:2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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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谢岗镇企业员工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谢岗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7日

  谢岗镇企业员工子女入学实施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谢岗镇企业员工发展,根据东莞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员工是指我镇符合条件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技术骨干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谢岗镇行政区域内,除符合东莞市相关文件以外,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高级管理和技术骨干员工子女可按分配指标数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镇户籍学生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对第一、二、三档次分别提供4个、2个和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具体分类如下:

  (一)第一档次:上一年度效益贡献在全镇排名前10的企业。

  (二)第二档次:上一年度效益贡献在全镇排名11~20的企业;上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

  (三)第三档次:上一年度效益贡献在全镇排名21~30的企业;上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新增入库的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规上服务业等企业;上一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速达100%以上的规上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的规下样本工业企业。

  以上入学指标不累加,同时符合市、镇政策多项条件的,可任选一项进行申报。

  第四条   符合市、镇企业员工子女入学优待政策类型的企业,对上年度引进高级技术职称员工、引进研究生以上学历、获得发明授权专利、有效申报海外高层次员工的,额外提供1个义务教育指标。对上年度新引进海外高层次员工的企业,额外提供2个义务教育指标。对属于重大项目、战略性支柱产业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骨干企业,由有关部门以“一事一议”形式申请义务教育学位指标。

  第五条 企业员工子女入学指标名额原则上用于安排在本集团企业缴纳社保满12个月(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及以上的高管、技术骨干子女入学。

  第六条   镇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市场监管分局于每年4月前向教育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相关数据。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的,由企业按入学指标数收集本企业员工子女入学的申请,申请人需填写《东莞市企业员工子女入学申请表》(附件),并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子女出生证、结婚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明细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于当年招生报名期间按照镇招生工作方案将上述资料(一式两份)交至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员工子女入学指标,原则上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一)上一年度新增入库的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规上服务业等企业的员工子女入学指标,自首次获批之日起保留3年。保留期内,子女可在谢岗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规定入读;保留期届满,如需继续享受入学优待,应按当年招生政策重新提出申请。保留期内,子女转学、升学或企业员工离职、社保断缴等情形,按东莞市相关文件及当年镇招生工作方案执行,入学指标保留期限不受影响。

  (二)其他企业员工子女入学指标当年有效,不设保留期,次年需重新按政策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和企业分别对各自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买卖入学指标或利用入学指标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取消当次对应的入学优待,并根据情节轻重削减入学指标、取消当年或一定年限入学指标,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入学优待;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本办法有关条款内容与市政府、镇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当年出台的政策不一致,按市政府、镇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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