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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东莞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政策清单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7-03 15:14:5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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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保障单位

事项名称

保障对象

帮扶形式

类别

保障标准(帮扶内容)

办理方式

政策依据

咨询方式

1

市民政局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

我市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家庭)

资金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1.低保金:每月发放低保金(2025年标准为1260元/人月,补差发放)
2.分类救助金:
①低保家庭中学龄前儿童:每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100%(即1260元);
②低保家庭中子女未成年或未完成高中(中专、中技)学业的单亲家庭:其父或母每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50%(即630元)
③低保家庭中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10%(即126元)
④无劳动能力人员(持有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20%(即252元)

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提出申请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22832536

2

市民政局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我市在册特困人员

资金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1.特困供养金:每月发放特困供养金(2025年标准为2016元/人月)
2.特困护理补贴: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对应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2025年为2080元)分别41.6元/人月(2%)、624元/人月(30%)、1248元/人月(60%)。
3.救助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基本照料、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

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提出申请

《东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22832536

3

市民政局

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

我市在册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资金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发放低保金。

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提出申请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

22832536

4

市民政局

困难人员临时救助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资金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1.教育支出型对象:因教育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中的学生每人按照最高不超过3个月现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
2.医疗支出型对象:因医疗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中的患者每人按照最高不超过6个月现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
3.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酌情给予救助,每个家庭按照最高不超过3个月现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
4.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救助金额超过当地临时救助标准上限的,可由市、镇街(园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5.急难型救助对象以其个人或在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单位,家庭成员每人按照最高不超过3个月。
6.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对该家庭一次性给予5万元救助金;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以5万元为基数,参照我市自然灾害伤残等级及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向常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提出申请

《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

22832536

5

市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具有东莞市户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

资金

残疾人福利

2026年标准为每人每月217元。

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可到任一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向市民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可以本人或者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东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东民规〔2023〕1号)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6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东民〔2026〕20号 )

22832532

6

市民政局

孤儿基本生活费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资金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2026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是每人每月2423元

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提出申请

《关于提高我省2026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22892529

7

市民政局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资金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2026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是每人每月2423元

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提出申请

《关于提高我省2026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22892529

8

市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具有东莞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可申请东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伤残人民警察,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资金

残疾人福利

2026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可到任一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向市民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可以本人或者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东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东民规〔2023〕1号)

22832532

9

市民政局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一)在本市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在本市死亡且在市殡仪馆实行遗体火化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资金

殡葬服务

(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市内接运);
(二)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三)骨灰寄存费(1年或骨灰海葬、树葬);
(四)遗体清洗消毒费;
(五)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
(六)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
(七)提供骨灰盅1个(简易标准型骨灰盒、盅);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收费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符合免费对象去世后,丧事经办人按条款规定提交所属材料向市殡仪馆申请减免,审核通过后在办理丧事费用中直接免除有关费用。本地户籍人员在异地火化的,凭异地火化证明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向市殡仪馆申请免除,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予补助。

《东莞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东民规〔2025〕2号)

22832532

10

市民政局

骨灰海葬、树葬补贴

申请参加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的骨灰海葬或骨灰树葬活动的逝者直系亲属或委托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同时逝者生前为东莞市户籍人员,或是在莞火化的非东莞户籍人员。

资金

殡葬服务

参加海葬或树葬的,每具骨灰补贴1000元。

申请人在办理参加骨灰海葬或树葬活动时,向市殡葬管理所提交有关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海葬或树葬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将补贴款划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东莞市骨灰海葬、树葬补贴实施方案》(东民规〔2024〕1号)

22832532

11

市民政局

成年孤儿安置

具有市社会福利中心集体户口,身体残疾且无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年满18周岁成年孤儿。

资金、服务

成年孤儿安置

身体残疾且无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孤儿成年后,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不符合的,参照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福利中心进行抚养。

由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报名单,市民政局统筹分配镇街,各镇街次年1月底完成配套落实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福利中心成年孤儿安置办法》的通知(东民规〔2023〕3号)

22892529

12

市民政局

成年孤儿安置

具有市社会福利中心集体户口,且具有独立生活自理能力已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孤儿。

资金、服务

成年孤儿安置

在校就读(含高中、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全日制)的孤儿成年后,由市社会福利中心继续供养直至毕业,毕业后按照下述方法安置。
1.市财政对成年孤儿每人一次性补助安置费17万元(按原标准补助安置费不足部分由安置镇财政补足,确保每年安置费足额发放),由镇街财政部门作出安排,具体费用包括:
(1)补助5年基本生活费用。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协助成年孤儿办理个人银行账户,镇街财政部门按照我市当年低保标准逐月将成年孤儿基本生活费用拨付到成年孤儿个人账户;
(2)补助5年基本医疗救助金。参照我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制度执行,个人负担部分如超出个人支付能力的可向市医疗救济金申请解决;
(3)补助5年租住房屋费用2.754万元。参照我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成年孤儿租住不少于27平方米的住房,按照17元/平方米计算,合计每人每月补助459元租房补助金(补贴标准根据现时政策动态调整),超出补助部分由镇街自行解决。镇街财政部门逐月将租房补助金拨付到安置社区或成年孤儿个人账户;
(4)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费用4万元。镇街财政部门一次性下拨到有安置任务的社区,社区根据成年孤儿需要,为其购买日常生活用品;
(5)移交社区管理费用1万元和就业各项政策性补贴0.5万元,由镇街财政部门一次性下拨到有安置任务的社区,并自行使用。
2.成年孤儿按照政策回归社会后,户口由安置镇街进行解决,户口迁移手续由镇街公安分局根据市政府下发安置文件,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市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镇(街道)公共服务办予以积极配合。成年孤儿自落户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离开市社会福利中心。

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协助成年孤儿办理个人银行账户,镇街财政部门按照我市当年低保标准逐月将成年孤儿基本生活费用拨付到成年孤儿个人账户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福利中心成年孤儿安置办法》的通知(东民规〔2023〕3号)

22892529

13

市民政局

老人助餐实施方案

年满60周岁老年人

资金、服务

老人助餐

第一类:不限户籍在莞居住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享受助餐机构不少于5元优惠。
第二类:本市户籍已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资助的中度失能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助餐机构不少于5元优惠以及政府最高5元补贴;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就餐费用(扣减机构优惠后费用,下同)的四分之一。
第三类:本市户籍经济困难〔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享受助餐机构不少于5元优惠、政府最高5元补贴以及市慈善会最高5元资助;政府补贴及市慈善会资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次就餐费用的四分之一。

有助餐需求的服务对象主动联系属地公共服务办录入人脸采集个人信息,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堂食或送餐上门

东莞市民政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东莞市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22832515

14

市民政局

居家养老服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资金、服务

居家养老

根据《东莞市居家养老管理办法》(修订)的第二十四条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可申请政府资助: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老年人;
2.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中度失能老年人;
3.孤寡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部分享受定量抚恤生活补助优抚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4.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应先在园区、镇(街道)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能力等级评估)。完成评估后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原件和相关佐证材料原件进行扫描存档。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孤寡人员需提供户口本,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低保家庭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需提供《东莞市城乡居民低收入保障证》,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入住养老机构的,还需提供养老机构入住服务合同。

《东莞市居家养老管理办法(修订)》

22832515

15

市民政局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

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和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年人

资金、服务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和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可享受补助。补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的差额,其中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按不超过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计算。

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属地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属地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 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80周岁及以上老人不受失能等级限制),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可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和户籍证明材料、养老服务协议及有效缴费凭证,向属地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并填写《东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22832516

16

市民政局

高龄老人津贴保障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资金

老年人关爱

70周岁至7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50元;
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50元;
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50元。

(一)线上申请符合条件的东莞市户籍老人可在满70周岁前1个月通过微信登录数字广东“粤省事”或下载“i莞家”APP等应用程序进行线上申请。
(二)线下申请东莞市户籍的老人或代办人可在满70周岁前1个月携带老人身份证原件(代办需携带代办人和老年人的身份证原件)到市民服务中心、各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或莞家政务自助终端机提出申请。

《东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管理办法》

22832517

17

市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

物资、服务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对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照料服务、急病救治、身份查询、协助返回、寻亲安置等救助。

前往救助站接受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9〕1965号

22678923

18

市教育局

东莞市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在校学生助学补助

东莞市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在校学生

资金

教育救助

低保对象学生每生每年补助标准分别为:小学生生活费补助1000元;初中生生活费补助1800元,住宿费补助600元;普通高中学生生活费补助1800元,住宿费补助600元,学杂费补助2500元;中职学生生活费补助1800元,住宿费补助600元;大学生住宿费补助1500元,学杂费补助6000元;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标准分别为:高中阶段(含中职)学生1500元,大学生3500元。

每年9月本人(或监护人)在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登记,经教育、民政部门核实后发放补助。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在校学生助学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教育规〔2025〕2号)

28331223

19

市教育局

东莞市特困生教育救助

东莞市特困生

资金

教育救助

1.保障特困生在本市就读公办中小学。入读中小学时,由学校直接免收学费、住宿费。
2.保障考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特困生就读大学的权利。入读大学时,学费由市、镇两级财政负担。
3.保障特困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所需。对特困生给予生活费补助,由市、镇两级财政负担。中小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大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10000元。

每年9月本人(或监护人)在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登记,经教育、民政部门核实后发放补助。

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特困生教育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教育规〔2025〕3号)

28331223

20

市教育局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

就读于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3-6周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金

教育救助

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儿童和孤儿由市民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和标准办理和发放补助;其余的困难家庭儿童均由所入读的幼儿园办理补助有关事项,符合补助条件的儿童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

每年9月本人(或监护人)在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发放补助。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

28331223

21

市教育局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资金

教育救助

补助标准分别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每年9月本人(或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发放补助。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

28331223

22

市教育局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资金

教育救助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每年9月本人(或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发放补助。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

28331223

23

市教育局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普通高中残疾学生、本市户籍低保和五保家庭学生、外市农村户籍低保和农村五保家庭学生、存在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学生等几类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资金

教育救助

入读我市公办高中学校的,由学校直接免收学杂费;入读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按每生每年2500元标准减免(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3850元标准减免)。

每年9月本人(或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发放补助。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

28331223

24

市教育局

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

我市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

资金

教育救助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每年9月本人(或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发放补助。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

28331223

25

市教育局

中职教育免学费

我市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第一、二、三年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市户籍学生、本省“双转移”地区(汕头、惠州、汕尾、潮州、揭阳、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韶关、河源、梅州、清远等14个市)学生、台湾户籍学生、香港户籍学生、澳门户籍学生、华人华侨子女(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和残疾学生。

资金

教育救助

入读我市公办中职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已核准的专业收费标准免除全部学费;入读我市民办中职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每生每年3500元的标准减免学费(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3850元的标准减免)。

每年9月本人(或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发放补助。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

28331223

26

市教育局

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我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或在校生。

资金

教育救助

学生就学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贴息,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年最高可贷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年最高可贷25000元

每年8-9月本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办理,经核实审定后发放贷款。详情留意微信公众号“东莞慧教育”。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

微信公众号“东莞慧教育”
28331223

27

市教育局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减免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金

消费性减免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由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作为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课后服务费;通过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作为代收费项目收取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予以减免收费。

每年9月本人(或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发放补助。

关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8331223

28

市教育局

校服费用减免

家庭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

资金

消费性减免

对家庭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各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学校应在学生注册缴费通知书说明校服费用减免的具体办理程序,让有需要的学生、家长知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做到及时减免,避免先收后补,减轻其家庭经济压力。

每年8-9月本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办理,经核实审定后发放贷款。详情留意微信公众号“东莞慧教育”。

东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

28331223

29

市司法局

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服务

其他救助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本人或代理人到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或各镇街司法分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或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法律服务网、“粤省事”进行线上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2490148

30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资金

就业救助

一、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二、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的通知(东人社函〔2021〕63号 )

12345

3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

资金

其他救助

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均划入城居保个人账户)

免申即享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东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东人社规〔2026〕1号)

22330733

3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租房补贴(公共租赁房屋补贴)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物质、资金

住房救助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入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开征集遴选、市场化运营且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市属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的房源,可申请每户5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补贴期不超过3年。

镇街(园区)住建部门指定地点(窗口)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房〔2023〕8号)

22630618

3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选房)

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现役(或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政策规定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物质、资金

住房救助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现役(或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政策规定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优先安排选房

镇街(园区)住建部门指定地点(窗口)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房〔2023〕8号)

22630618

3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房屋修葺

政府提供货币补助,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修葺自有危旧房屋

物质、资金

住房救助

房屋修葺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修葺项目、补助标准及实施流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情况以及工程建设造价水平等因素拟定,另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镇街(园区)住建部门指定地点(窗口)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房〔2023〕8号)

22630618

3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租赁补贴(自行租赁住房补贴)

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第1档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
2.第2档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含3倍);
3.第3档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含4倍)。
(三)家庭人均财产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标准的20倍(含20倍);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物质、资金

住房救助

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计算公式:月补贴金额上限=补贴标准×(家庭人口×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积)×补贴系数,其中:
(一)补贴标准为18元/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计算标准: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计算,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补贴系数分档标准:第1档困难家庭的补贴系数为1、第2档困难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8、第3档困难家庭的补贴系数为0.4;
(四)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大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补贴。
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情况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租赁补贴合同期为3年,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后,应在2个月内自行选择租赁房屋,与出租方签订《东莞市住房租赁补贴合同》,并提交到所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确认并备案。
保障对象所承租的房屋租金超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补贴。

镇街(园区)住建部门指定地点(窗口)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房〔2023〕8号)

22630618

3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

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物质、资金

住房救助

(一)第1档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二)第2档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40%确定;
(三)第3档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

镇街(园区)住建部门指定地点(窗口)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房〔2023〕8号)

22630618

37

市卫生健康局

疾病应急救助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资金、服务

医疗救助

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急救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的患者急救期间所拖欠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

按照《东莞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号)《东莞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版)》(东卫〔2022〕57号)《东莞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
(修订版)》东卫健规〔2026〕1号

23281022

38

市卫生健康局

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补助

在东莞市登记在册并接受社区服务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资金

医疗救助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如有其他部门的参保补助,则不再重复发放补助)

参保补助采用自愿申请原则,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无监护人的由村(社区)指定协助监护人)向本地户籍或常住居住证登记所在村(社区)关爱帮扶小组提出申请。
首次申请参保补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需统一提交《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补助申请表》(附件2.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本人银行账户。
村(社区)关爱帮扶小组和镇街(园区)卫生健康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情况的调查核实,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单位有关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通过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办理相关手续,从申请成功的当月开始发放参保补助。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中共东莞市委政法委员会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长效针剂使用实施方案(第二版)的通知》(东卫函〔2023〕90号)、《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优化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长效针剂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局23281022
市第七人民医院81209120转532

39

市卫生健康局

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长效针剂财政兜底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1.在本市登记在册并接受社区服务管理;2.治疗依从性差、家庭监护能力弱或无监护的、具有肇事肇祸风险;3.经医学专业评估符合使用抗精神病药物长效针剂的精神分裂症或其他适应证。

资金

医疗救助

对我市符合要求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使用长效针剂治疗的,所产生的费用按规定经医保报销及扣除相关救助后,个人缴费的部分实行财政兜底。

1.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由市第七人民医院及其他符合办理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符合条件患者统一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
2.属本市户籍符合残联补助的本市参保实施对象,由残联部门按照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救助流程和救助标准进行补助。
3.非本市户籍的参保实施对象,经医保报销及扣除相关救助后的个人缴费部分需申请财政兜底补助的,填写《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长效针剂使用补助申请表》,递交所属镇街(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中共东莞市委政法委员会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长效针剂使用实施方案(第二版)的通知》(东卫函〔2023〕90号)、《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优化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长效针剂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局23281022
市第七人民医院81209120转532

40

市卫生健康局

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本市登记在册在管并在本市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资金

其他救助

(一)对一般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1名监护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元的补助资金(每季度最高500元)。
(二)对高风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1名监护人每年最高给予5000元的补助资金(每季度最高1250元)、2名协助监护人每年分别给予最高1000元的补助资金(每季度最高250元)。

新申领对象首次向村(居) 民委员会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患者身份证、户口簿(非户籍人口提供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审核资料后,与其签订《监 护责任协议》(附件 1),双方签字确认,监护人/协助监护 人领取《看护管理记录手册》,从签订《监护责任协议》之日的下月起开始计算履责监护期。对于非新申领对象,每季度经评估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后按流程发放补助。

东莞市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卫生健康局23281022
市第七人民医院81209120转532

41

市卫生健康局

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未办理《残疾人证》的0-17周岁残疾儿童

资金、服务

医疗救助

1.门诊及转诊服务:为签约残疾人提供优先挂号、检查、治疗等服务;因病情需转诊的签约残疾人,由家庭医生协助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年龄、性别、现患疾病等分类纳入特定人群(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肺结核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依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3.转介服务:家庭医生团队对接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并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康复完成后转回社区卫生机构继续提供适宜服务。
4.健康指导:由家庭医生团队评估健康状况,制定干预方案,进行健康知识宣教并提供适宜的康复咨询及康复用药、训练指导。
5.上门服务:为一级和二级肢体残疾人提供适宜可及的上门巡诊服务。
6.各镇街(园区)残联每年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团队开展辖区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其中,重度残疾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健康管理包、个性化服务包的自付部分的签约服务费用,由各镇街(园区)残联承担;其他类型残疾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签约的健康管理包、个性化服务包的,按原个人自付标准进行支付,各镇街(园区)残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补助额度,所需经费由各镇街(园区)残联承担。

1.本人向户籍地(居住地)镇街残联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卫函〔2020〕154号)

23281226

42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东莞市困难退役军人医疗救济专项

东莞市户籍的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资金

医疗救助

根据救济对象类型,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累计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患终末期肾病的用于透析的门诊自付费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核付、商业保险理赔以及各级政府部门救助后,个人自付金额仍超过5000元及以上,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提出医疗救济申请。同一申请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济一次,按照自付金额的40%的标准进行救济,救济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或家属无法提出申请的,可委托其近亲属代为申请

东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退役军人医疗救济实施方案》的通知(东退役军人〔2023〕4号)

22287819

43

市应急管理局

因灾伤亡人员的人身保障专项救助

因自然灾害受伤、死亡(失踪)的人员

资金

应急救助(受灾人员救助)

1.因灾导致死亡(失踪)的本市常住人员,每个死亡(失踪)人员家属一次性给予抚慰金5万元。
2.因灾致残的本市户籍人员,以5万元为基数,按相应等级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3.因灾受伤治疗的本市户籍人员产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在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纯自费金额和违规降报金额后),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由受灾镇街(园区)及时收集并上报。

关于调整我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东民〔2016〕59号)

26261717

44

市应急管理局

因灾“全倒户”和“重损户”的居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本市户籍人员

资金

应急救助(受灾人员救助)

1、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的,给予一次性住房重建救助3万元。
2、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严重损坏的,属于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一至四级残疾人、孤寡老人的,给予一次性住房修葺救助1万元。

由受灾镇街(园区)及时收集并上报。

关于调整我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东民〔2016〕59号)

26261717

45

市应急管理局

生活困难救助

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以及唯一居住房未受到严重损坏,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本市户籍人员

资金

应急救助(受灾人员救助)

1、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的按现行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生活救助金。
2、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严重损坏的,属于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一至四级残疾人、孤寡老人的,按照现行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生活救助金。
3、唯一居住房未受到严重损坏,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按现行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发放1个月的生活救助金。

由受灾镇街(园区)及时收集并上报。

关于调整我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东民〔2016〕59号)

26261717

46

市医保局

医疗救助对象参保

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

资金

医疗救助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东府〔2023〕60号)实施前以城乡居民身份纳入职工医保保障范围的人员,其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予以资助;其他人员的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居民医保的水平给予资助且不高于其实际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免申即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先缴费,缴费次月再资助

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医保〔2023〕70号)

12345

47

市医保局

医疗费用救助

1、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2、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资金

医疗救助

1、一次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为100%,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比例为9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80%,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5万元。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1.5万元,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5万元。
2、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为7000元,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按80%的比例救助,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5万元。

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参保群众在市内、外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就医无需申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待遇“一站式”结算。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参保群众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报销的,可通过线下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前台或线上粤医保小程序申请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无需再次申请医疗救助金发放,由医保系统“一站式”核发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待遇。

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医保〔2023〕70号)

12345

48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

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含原五保户)、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孤老优抚对象所在家庭

资金

消费性减免

免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符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属地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属地城管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22013255

22012537

49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

养老服务机构

资金

消费性减免

免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符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属地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属地城管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22013255

22012537

50

市红十字会

重大疾病救助项目

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市户籍或在市行政区域内工作3年以上非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

资金(拨付到患者治疗的医院)

医疗救助

对通过人道救助评审公示的申请人,每人一次性资助5000元,拨付到患者治疗的医院账户。每月设2个资助名额。申请不代表获助。

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收集齐资料后提交。
(提交资料不代表可以获得救助,具体以人道救助评审会评审公示结果为准)
提交方式(任选一种)
1)不见面邮寄递交
路径:登录 i 莞家微信公众号,点“预约办事”点“不见面-跨省通办”,事项服务输入“重大疾病”,点“重大疾病救助项目申请”…点左上角红圆点“邮寄办理”,按指示填写邮寄信息。随后等快递员上门取件,即可。
2)预约时间到任一镇街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民服务中心现场递交
例:预约时间到市民服务中心现场提交路径:登录i莞家微信公众号,点“预约办事”,点“在线预约公众号版”,点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提醒同意,综合服务二区(民生业务),综合业务子业务,预约,时间,按时到现场提交即可。

东莞市红十字会重大疾病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22685322

51

市总工会

工会困难职工家庭帮扶

我市在档工会困难职工家庭

资金

其他救助

1.在档困难职工家庭每季度基本生活补贴;
2.在档困难职工家庭中就读高中(中专、技校)的子女发放助学补助3000元/人;、就读全日制大专、本科的子女发放助学补助5000元/人。
3.在档因病、因残致困的职工家庭,发放医疗救助金;
4.元旦春节送温暖期间,每户发放节日慰问金。

本市户籍在职职工或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社保满一年的非东莞户籍工会会员。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交书面申请及其他资料。

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和《东莞市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2021〕36 号)

22110391

52

市总工会

工会临时救助

1.对因疫情、灾害、遭遇意外事故、工伤或职业病等突发原因出现较大损失,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在职职工;
2.对积极参与医疗抗疫、抢险救灾、救援援助等紧急任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职工;3.对因家庭成员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在职职工;
4.对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出现严重困难的在职职工。
(生活困难的标准:在职职工自申请日起,前三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在东莞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2倍以内。对申请灾害救助类型、工伤救助类型的救助,需要核查家庭资产状况。)

资金

临时救助

1.灾害救助类型。因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在经职工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进行灾害损失核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包括如下:教育支出型对象:因教育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参照2021年《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中的学生按每人每次3000元标准给予救助。医疗支出型对象:因医疗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参照2021年《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中的患者按每人每次6000元标准给予救助。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参照2021年《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每个家庭每次按3000元标准给予救助。
2.扶助慰问类型。对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参与抢险救灾、医疗抗疫、援边扶贫、乡村振兴等任务的在职职工,对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结合《广东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工总〔2019〕19号),按每人每次6000元标准给予扶助慰问。
3.工伤救助类型。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职工,根据其家庭经济负担等情况,结合2021年《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经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救助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工会工伤救助类救助金与其他部门同类型的救助金不重复发放。

申请人填写《应急救助申请表》,签字和按捺;先提交到所在单位工会盖章和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人加意见;再提交到所在镇街总工会盖章和镇街总工会负责人加意见。最后,把《应急救助申请表》和应急救助申请证明材料等提交到省互助会东莞代办处

《省互助会东莞代办处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22113133

53

市总工会

新就业形态困难劳动者临时救助帮扶

1.在我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并在粤工惠上实名认证,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2.在我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并在粤工惠上实名认证,其本人因突发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医药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后,仍需自行承担费用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认定为我市低保户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在本次活动对象范围内)

资金

其他救助

(一)临时救助:1.生活救助。主要用于由于突发意外造成困难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等方面生活保障。具体标准为每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2、医疗救助。主要用于补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庭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造成家庭临时困难的给予每人3000元一次性医疗救助。
3、助学救助。主要用于新就业形态困难劳动者家庭子女就读非义务教育阶段含高中、中专、大专以上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救助。在校生活费补贴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
4、其他原因造成特别重大困难的,可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后给予额外的帮扶救助。
(二)专项帮扶:
1、职业培训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新就业形态困难劳动者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鼓励新就业形态困难劳动者家庭成员充分就业。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合格证后补助每人一次性1000元。
2、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市镇两级工会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新就业形态困难劳动者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的标准按照《东莞市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支付办法(试行)》相关标准执行。
根据新就业形态困难劳动者家庭致困原因,同一年度内各救助帮扶项目可同时实施,待遇叠加。新就业形态困难劳动者家庭已享受本规定范围内同一救助帮扶项目后,不得重复再次申请。救助帮扶资金的使用采取银行转账实名支付方式。

由新就业形态困难劳动者本人向所加入的工会组织提出临时帮扶救助申请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就业形态困难劳动者临时救助帮扶送温暖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工〔2024〕4号)

21661070

54

团市委

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

6-35周岁青少年及其家庭

服务

其他救助

围绕青少年学习、就业、生活、情感等成长和发展需要,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纠正、犯罪预防、法律维权、就业指导、交际提升、兴趣拓展、社会实践等服务。

本人或家长致电咨询申请

1.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青年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东委字〔2020〕8号)。
2.中共东莞市委关于印发《东莞市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委字〔2022〕4号)。

12355

27229786

55

市残联

残疾津贴

我市户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自然人纳入残疾津贴发放对象

资金

其他救助

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按市镇两级分担。

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园区)残联提出申请

1、《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关于落实伤残人民警察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的通知》(东残联〔2024〕10号)

22102118

56

市残联

“一户多残” 生活补助

我市户籍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有两名及以上残疾人的家庭

资金

其他救助

每户每年发放3000元补助,所需经费按市镇两级分担。

在村(社区)提出申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2102118

57

市残联

残疾人购买养老保险补助

我市户籍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资金

其他救助

对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按市镇两级分担

免申即享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2102118

58

市残联

残疾人购买医保补助

我市户籍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资金

其他救助

对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已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的,不重复补助。所需经费按市镇两级分担

免申即享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2102118

59

市残联

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

我市户籍、持有效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情稳定、自愿申请托养照护服务的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龄段),且家庭无法照料的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一至二级智力、肢体及一至三级精神残疾人。

资金、服务

其他救助

安置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一至二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按4400元;一至三级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按5200元;一至二级肢体残疾人每人每月按58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服务补助。安置支出型困难家庭残疾人按同类别残疾人补助标准的60%给予机构服务补助。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落实寄宿托养照护服务安置的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残疾人,服务补助对象每月按当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60%的标准支付个人托养照护服务费用。

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园区)残联提出申请

《东莞市购买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实施暂行办法》(东残联〔2023〕21号)

22102118

60

市残联

春节非低保残疾人价格
补贴

我市户籍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资金

其他救助

上一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免申即享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函〔2022〕337号)

22102118

61

市残联

残疾人价格临时
补贴

我市户籍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资金

其他救助

发放标准为当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SCPI同比涨幅,四舍五入取整;补贴标准不足当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按当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发放

免申即享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函〔2022〕337号)

22102118

62

市残联

镇街社区康园中心日间照料托养服务

为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托养服务。

服务

其他救助

日间照料托养服务。

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园区)社区康园中心提出申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2102118

63

市残联

镇街残疾人康就中心学员补贴

我市户籍且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镇街(园区)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现更名为社区康园中心)接受辅助性就业服务的残疾人

资金

就业救助

每人每月300元的学员补贴,所需经费按市镇两级分担

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园区)社区康园中心提出申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2102118

64

市残联

残疾人免费体检

我市户籍并且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军人证》的自然人。

资金、服务

其他救助

残疾人每两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体检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次600元,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

1.本人到镇街(园区)残联提出参加本年度体检申请登记;
2.本人电话联系镇街(园区)残联;
3.本人联系所在社区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提出参加体检的需求。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2102118

65

市残联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

对在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班就读的残疾人大学生每人给予一次性的资助

资金

教育救助

其中:专科生10000元,本科生15000元硕士研究生20000元,博士研究生30000元。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10月1日-11月15日期间登录广东省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在平台按要求提交申请表。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粤残联〔2022〕93号)

22102118

66

市残联

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

对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收保教费。在民办学前融合教育推广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按残疾儿童就读园同级别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报销保教费

资金

教育救助

免收保教费

家长向所在幼儿园申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2102118

67

市残联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药救助

具有东莞市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患者: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精神类或包含精神类的多重残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2.患有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疾病,需专业医疗干预和长期管理的,并纳入东莞市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资金

医疗救助

1.患者每月可前往定点精神专科医院或户籍地医院精防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领取精神科药物,或接受抗精神病长效针剂治疗;相关费用实行限额救助,每人每月精神科药物与接受抗精神病长效针剂治疗的救助金额合计最高400元。
2.对因服用精神科药物所必需检查的项目给予救助。为防止药物副作用引起不良反应,对因服用精神科药物必需检查的项目须征得患者监护人的同意并在精防医生的指导下实施。一般情况下需做以下检查:心电图,脑电图、血常规,肝肾功能、血药浓度、电解质等。
3.如有特殊原因一个月内使用多个月份的救助额度用于应用抗精神病长效针剂治疗等,需提供就诊医疗机构开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经户籍地镇街(园区)残联审批后方可给予救助。
4.患者的非精神疾病诊疗、药物费用等均不属于救助报销范围。

1.申请:
申请可提交至户籍地村(社区)残协或镇街(园区)残联。
(1)门诊就诊或服药、应用抗精神病长效针剂治疗的救助,由本人或监护人一次性向户籍地村(社区)残协或镇街(园区)残联申办,需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 / 银行卡,以及残疾证、在册证明、在册患者信息表三者之一。
(2)对因服用精神科药物所必需检查的项目救助:首次可随同上述救助申请,额外提交注明检查项目的病历;后续单独申请需备齐全套基础材料与对应病历。检查项目不变无需重复申请,项目发生变更时,向镇街(园区)残联提交申请表和标注新检查项目的病历,所有材料均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审核:
经村(社区)初审(5 个工作日)、镇街残联复审(5 个工作日),或由镇街残联直接审核(10 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纳入救助,各环节不符或缺材料则分别说明理由退件、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1、《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关于印发〈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残联通〔2025〕13号)

22237399

68

市残联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

具有东莞市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患者: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精神类或包含精神类的多重残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2.患有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疾病,需专业医疗干预和长期管理的,并纳入东莞市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资金

医疗救助

1.为通过审核的患者提供一个疗程(最长期限三个月)的定点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给予救助。
2.如有特殊情况要到东莞市外精神专科医院住院的,需向户籍地镇街(园区)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进行救助,住院机构必须为所在地定点精神专科医院。
3.在东莞市内定点精神专科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支付后,剩余费用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按比例(3:7)分担。在东莞市外定点精神专科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费用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按比例(3:7)分担,每月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
4.对于符合出院标准但未按时办理出院手续的患者,以定点精神专科医院开具《出院告知书》后30天内为截止期限,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将不再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
5.未按照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其住院期间产生的非精神疾病相关诊疗费用及生活费用均不属于救助报销范围。

1.申请:
申请可提交至户籍地村(社区)残协或镇街(园区)残联。
(1)门诊就诊或服药、应用抗精神病长效针剂治疗的救助,由本人或监护人一次性向户籍地村(社区)残协或镇街(园区)残联申办,需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 / 银行卡,以及残疾证、在册证明、在册患者信息表三者之一。
(2)对因服用精神科药物所必需检查的项目救助:首次可随同上述救助申请,额外提交注明检查项目的病历;后续单独申请需备齐全套基础材料与对应病历。检查项目不变无需重复申请,项目发生变更时,向镇街(园区)残联提交申请表和标注新检查项目的病历,所有材料均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审核:
经村(社区)初审(5 个工作日)、镇街残联复审(5 个工作日),或由镇街残联直接审核(10 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纳入救助,各环节不符或缺材料则分别说明理由退件、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1、《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关于印发〈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残联通〔2025〕13号)

22237399

69

市残联

残疾儿童少年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补助

1.须具有东莞市户籍;
2.年龄须在0-17周岁(含17周岁)范围内;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肢体类或包含肢体类的多重残疾)或有市级及以上(含市级)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以及诊断结果。

资金

医疗救助

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手术补助,最高标准为10000元/人(住院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核付及医疗救助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1.申请:
申请可提交至户籍地村(社区)残协或镇街(园区)残联。
申请肢体矫治手术补助的残疾儿童少年或其监护人,需提交补助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 / 银行卡,以及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诊断证明(不可缺)、肢体类残疾证(可缺),所有证件均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审核:
经村(社区)初审(5 个工作日)、镇街残联复审(5 个工作日),或由镇街残联直接审核(10 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纳入救助,各环节不符或缺材料则分别说明理由退件、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1、《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儿童少年肢体矫治手术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残联通〔2025〕12号)

22237399

70

市残联

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

居家康复服务实行实名申请制度。
1.服务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东莞市户籍;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肢体类或包
含肢体类的多重残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肢体重度残疾人;
(3)因各种原因导致行动能力受限、活动功能障碍,
无法前往社区或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经专业评估确认,存在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具有一定康复价值和潜力,需要专业康复介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在申请服务范围内:
(1)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
(2)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3)已享受公办寄宿托养照护服务的;
(4)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能申请的。

服务

其他救助

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居家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运动治疗、物理治疗、文体治疗、作业治疗、日常生活能力训练、言语训练、家庭康复指导、转介等)及为服务对象及家属提供支持性服务(包括康复知识培训、心理疏导、外出拓展训练、生活自理和居家护理指导、社会融合活动、随访、康复医疗及辅助器具适配转介等)。按照每人每次2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50次(含50次)标准对肢体重度残疾人接受居家康复服务(含支持性服务)进行补助。原则上服务对象每周接受服务1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

1.申请
符合条件且有服务意愿的残疾人(或家属),可向户籍地村(社区)残协提交居家康复服务申请表、肢体类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均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材料不可缺失)申请服务。
2.审核与评估
村(社区)残协 / 居委会收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合格材料转交服务机构。服务机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估与复核,由属地残联或村社残协监督,镇街(园区)残联 5 个工作日内终审,审批通过纳入服务等候名单,各环节不符或缺材料则分别说明理由退件、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1、《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残联通〔2025〕9号)

22237399

71

市残联

残疾人首次办证补贴

首次申办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东莞市户籍残疾人(已享受上门评残服务的除外)

资金

其他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一次性发放补贴400元。

1.申请:残疾人证发放后的30日内,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镇街(园区)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首次申办残疾人证补贴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镇街(园区)残联审核申请材料。
3.发放: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镇街(园区)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在通过审批后的下一个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申请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2765788

72

市残联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本市户籍肢体、聋、盲、智力、精 神五类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

物质、服务

其他救助

为有无障碍改造需要的肢体、聋、盲、智力、精神五类残疾人家庭(含以上五类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中国残联、省残联暂行规定服务对象为困难重度残疾人)

(1)线上办理请注册、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3441900007345589J3442169131000;(2)线下办理请到政务大厅直接通过一体化终端机自助办理或柜台办理;(3)可以直接联系户籍所属社区专职委员及镇街残联

1、《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提高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质量的通知》(残联函〔2023〕194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残联〔2022〕55号)

23063880

73

市残联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

本市户籍残疾人

物质、服务

其他救助

免费为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包括为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矫形器、适配基本型轮椅、电动轮椅,听力残疾人适配助听器,言语残疾人适配聋人沟通板,视力残疾人适配盲杖、助视器,智力、精神残疾人适配定位器等。

1、线上办理请注册、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3441900007345589J3442169132000;

2、线下办理请到政务大厅直接通过一体化终端机自助办理或柜台办理;(3)可以直接联系户籍所属社区专职委员及镇街残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3063880

74

市残联

0至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

本市户籍0-6岁残疾儿童

资金

其他救助

对在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抢救性康复服务的0至6周岁残疾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按照脑瘫儿童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孤独症儿童每人每年不超过2.5万元,听障、视障、智障及其他类别儿童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监护人到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6623520

75

市残联

7至17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教育救助

本市户籍7-17岁孤独症或脑瘫的残疾儿童少年

资金

其他救助

对在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教育康复服务的7至17周岁脑瘫、孤独症儿童少年补贴教育康复服务费,每人每年不超过1.5万元。

监护人到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6623520

76

市残联

人工耳蜗植入

本市户籍0至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

资金

其他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0至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首次申请适配基本型人工耳蜗的,给予一次性适配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15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申请人在完成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出院的6个月内提交申请,中心对申请资料及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核实,原则上每年5月及9月各汇总一次,待审核通过并完成公示后,按审批结果发放补助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2601109

77

市残联

语言处理器更换

本市户籍0至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

资金

其他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适配人工耳蜗6年以上的0至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更换语言处理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申请人在购买了人工耳蜗语言处理器之后的6个月内提交申请,中心对申请资料及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核实,原则上每年5月及9月各汇总一次,待审核通过并完成公示后,按审批结果发放补助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2601109

78

市残联

残疾人首次考取驾驶证补助

首次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东莞市户籍残疾人

资金

其他救助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镇街(园区)社区(村)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残疾证、驾驶证、社保卡等相关证明材料。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2380208

79

市残联

东莞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接受教育生活费补助

具有东莞市户籍,所在家庭被评为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

资金

教育救助

生活费补助按月发放,一般当月的补助在下月发放。标准为对应月份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0.5倍。若当月在特殊教育学校与公办康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康复服务不足5天或退学退康的,不予发放补助。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向所在公办康复机构或特殊教育学校提出申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221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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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金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资金

司法救助

一、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二、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三、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救助申请人向办案的检察机关申请;
(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12309

81

市供电局

电量减免

全省低保户和特困人员

资金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

广东电网公司每月将广东省民政厅推送的低保户、特困人员清单发至各地市供电局,属地供电局根据人员清单,会同当地民政部门主动通过电话、现场走访等方式联系用户进行核查、确认、办理。

《广东电网公司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免费电量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广电市〔2020〕25号)

95598

82

市红十字会(实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白血病患儿救助)

0-18周岁确诊为“白血病”的本市户籍儿童

资金(拨付到患儿银行卡)

医疗救助

1.对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5万元;
2.对无需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或需要移植但尚未实施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
3.患儿在获得3万元资助款后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补充一次性资助2万元。

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收集齐资料后提交。
提交方式(任选一种)
1)不见面邮寄递交
路径:登录i莞家一点“预约办事”点“不见面-跨省通办”一事项服务输入“大病”一-点“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申请(白血病患儿)”…点左上角红圆点“邮寄办理”,按指示邮寄,即可
2)预约时间到现场递交
路径:登录i莞家一点“预约办事”一点“在线预约公众号版”,点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一提醒同意一综合服务二区(民生业务)一综合业务子业务一预约一时间,即可。
项目流程:市红十字会接收资料,上报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将资料报送至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资助告知给患儿监护人→患儿监护人向市红十字会反馈回执→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拨付款项(4至6个月不等)→患儿回访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白血病儿童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2268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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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十字会(实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先心病患儿救助)

困难家庭0-14周岁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且需要手术治疗且尚未进行手术治疗的东莞市户籍儿童。

资金(拨付到患儿银行卡)

医疗救助

自付1万元(不含)至1.5万元(含),每人资助5仟元;
自付1.5万元(不含)至2万元(含),每人资助1万元;
自付2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每人资助1.5万元;
自付2.5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每人资助2万;
自付3万元(不含)至3.5万元(含),每人资助2.5万;
自付3.5万元以上,每人资助3万。

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收集齐资料后,将纸质申请资料提交到东莞市红十字会
(快递或到现场提交,任选其一)
办公时间:周一至五8:30-12:00 14:00-17:30(节假日除外),快递(寄付)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育华路20号106,收件人:赈济部,联系电话:0769-22685322。)

项目流程:市红十字会接收资料,上报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将资料报送至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资助告知给患儿监护人→患儿入院手术(在告知书规定时间内自行选择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有效时期为3个月)→患儿监护人向市红十字会反馈回执→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拨付款项(4至6个月不等)→患儿回访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先心病儿童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22685322

84

全市公证机构

公证服务费用减免

已满80岁且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当事人

资金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办理该类公证事项,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办理公证时提出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

东莞公证处23661738
东部公证处81893338
南华公证处82887373

85

全市公证机构

公证服务费用减免

办理存款1万元以下的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当事人

资金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办理该类公证事项,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办理公证时提出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

东莞公证处23661738
东部公证处81893338
南华公证处82887374

86

全市公证机构

公证服务费用减免

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且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资金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办理该类公证事项,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办理公证时提出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

东莞公证处23661738
东部公证处81893338
南华公证处82887375

87

全市公证机构

公证费用减免

对于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或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等有关的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资金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办理该类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办理公证时提出申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6号)

东莞公证处23661738
东部公证处81893338
南华公证处82887375

88

全市公证机构

公证费用减免

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烈士以及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和消防员的遗属

资金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办理公证事项的,减免比例不低于50%或免费办理。

办理公证时提出申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6号)

东莞公证处23661738
东部公证处81893338
南华公证处82887375

89

东莞市南华公证处

公证费用减免

新围社区村民

资金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对新围社区村民申请办理股权继承、赠与、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时对公证费给予酌情优惠减免,公证费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下浮20%。

免申即享

厚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厚街镇进一步推动次发达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厚府〔2021〕4号)

82887373

90

市水务集团供水公司

水费减免

经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且在我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生活补助的人员家庭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资金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每户每月5立方米(含)以内免费用水量;
用水量超出5立方米且少于20立方米(含)的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50%计收水费;
超过20立方米的部分,按照阶梯水价执行。

免申即享,供水公司向主管部门获取
优惠名单,信息相符即可减免;信息
不符可登录市水务集团“网上营业厅
”或前往线下营业网点进行优惠用水
申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自来水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东发改规〔2025〕1号),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市水务集团供水公司,电话96968;
常平、清溪、凤岗雁田村由粤海公司受理,电话952525

91

市水务集团供水公司

水费优惠

用水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用户

资金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用水、用电、用气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通过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可登录市水务集团“网上营业厅”或前往线下营业网点提出“用水性质变更”申请。所需资料: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2〕30号)

96968

92

市水务集团供水公司

水费优惠

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养老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户

资金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执行居民价格。

可登录市水务集团“网上营业厅”或前往线下营业网点提出“用水性质变更”申请。所需资料:养老服务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网点的主体证明。

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等问题的通知(东发改函〔2020〕533号)

96968

93

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

通信服务优惠

本市符合业务条件且提交政府颁发的低保五保、贫困户、残疾人等证件的用户

服务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1、面向建档立卡贫困户通信资费优惠:
(1)移动业务:无忧卡(月费:5元,国内流量:200MB)、致富包(月费:0元,国内流量1GB、国内通话100分钟)。
(2)宽带/固话业务:单宽带、单固话5折优惠。
(3)天翼高清业务:新装或已有宽带用户,可为其宽带加装1路天翼高清,可享受天翼高清月租2年免费优惠,到期后按20元/月,电信电视一次性费用减免。
2、面向残障人士、低保、五保户等特殊客户群通信资费优惠:
(1)移动业务:无忧卡(月费:5元,套餐内流量:200MB)、爱心卡-语音版(月费:19元,套餐内:2GB通用流量、10GB定向流量、400分钟语音。)、爱心卡-流量版(月费:19元,套餐内:5GB国内通用流量、30GB国内定向流量、50分钟国内语音)。
(2)宽带/固话业务优惠:单宽带、单固话5折优惠。
(3)天翼高清业务:新装或已有宽带用户,可为其宽带加装1路天翼高清,可享受天翼高清月租2年免费优惠,到期后按20元/月,电信电视一次性费用减免。

线下电信营业厅

关于贯彻落实2021年提速降费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中电信粤〔2021〕524号)

10000

94

中国移动东莞分公司

爱心优惠卡包网及服务

我市残疾人客户

服务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1、专项产品优惠:
(1)个人业务:主推19元爱心卡和体验版爱心包等资费优惠活动。爱心卡包括语音版爱心卡含400分钟12G流量、流量版爱心卡含50分钟及35G流量,新开户豁免预存50元要求,均可免费添加3个全国亲情网号码;爱心包包括爱心优惠100分钟语音包、爱心优惠1G流量包,主打低资费多资源,优惠力度高于大市场。
(2)家庭业务:办理东莞移动爱家套餐,首年享受主套5折+宽带5折。
2、专项惠民服务:开放全市145家营业厅爱心卡包的绿色办理通道、优化10086在线快速续约通道、提供暖心上门服务,为残疾人客群提供贴心、便捷、高效的专属服务,有需求的目标客户可持证咨询办理。

爱心流量包需前往营业厅申请办理,其余免申即享

1、市场通〔2026〕 1191号《关于发布2026年6月大市场营销活动的通知》(每月发文)
2、客服通〔2024〕4 号《关于做好特殊客户暖心上门服务的通知》

10086

95

中国联通东莞分公司

通信服务优惠

我市残疾人用户

服务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面向持残疾人证用户开放办理优惠资费和无障碍通信服务。
1.针对持有听力、言语残疾证的用户开放办理专属优惠资费和无障碍通信服务:
(1)移动业务:畅听王卡(公益升级版),月费29元。内含100GB流量、100分钟语音、100条短信,并提供无障碍AI语音通信服务。此外,赠送“畅听助手”小程序内3000分钟主叫通话时长。
(2)融合业务:畅听(新)融合套餐(广东),月费59元。移网侧内含160GB流量、100分钟语音、100条短信,并提供无障碍AI语音通信服务;固网侧含1000M宽带。此外,赠送“畅听助手”小程序内3000分钟主叫通话时长。
2.针对持有其他类别残疾证的用户开放办理以下优惠融合资费:
畅达(新)融合套餐(广东),月费59元。移网侧内含140GB流量、200分钟语音、200条短信;固网侧含1000M宽带。
3.开放全市122家营业厅针对残疾人用户的各项业务绿色办理通道。

线下联通营业厅

1、粤残联[2025]64号《关于推广“畅听王卡”等通信惠残项目助力残疾人信息无障碍交流的通知》

10010

96

广东广电网络东莞分公司

基本收视维护费优惠

优抚对象、贫困户、特困户、五保户、残疾军人警察

服务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基本收视维护费定价标准:
我省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享受电视费半价优惠12.5元/月/户;五保户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

线下广电网络营业厅

粤价[2012]113号
关于减免困难群体有线(模拟)电视服务收费的通知

96956

97

广东广电网络东莞分公司

5G卡优惠

退役军人及其直系亲属

服务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崇军卡5G卡优惠政策:
凭退役军人优待证,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办理。标准套餐月价29.9元/月,含120分钟国内语音+150GB国内流量,附赠崇军网每月专属通信(2000分钟通话+800条短信),还可参与专属预存合约活动,充100元送100元。

方法一:扫描/长按识别二维码即可进入办理页面

方法二:关注【中国广电崇军卡】公众号,点击下方菜单栏【立即办理】进入办理页面


 


中广电移动〔2024〕160号关于贯彻落实“广电崇军行·情暖老兵心”专项行动的通知

1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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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各燃气公司

管道天然气费用减免

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残疾军·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资金

消费性减免

每户每月18立方米以内用气量按居民用气价格的40%计收,超过部分按原价收取。

各燃气公司

关于制定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销售价格的通知(东发改〔2019〕166号文件)

1.东莞新奥燃气,电话95158;
2.兴华燃气,电话96123;
3.东莞市常正管道燃气,96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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