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保障单位 | 事项名称 | 保障对象 | 帮扶形式 | 类别 | 保障标准(帮扶内容) | 办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咨询方式 |
1 | 市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 | 我市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家庭) | 资金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1.低保金:每月发放低保金(2025年标准为1260元/人月,补差发放) | 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提出申请 |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22832536 |
2 | 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我市在册特困人员 | 资金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1.特困供养金:每月发放特困供养金(2025年标准为2016元/人月) | 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提出申请 | 《东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 22832536 |
3 | 市民政局 | 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 | 我市在册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 资金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发放低保金。 | 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提出申请 |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方案》 | 22832536 |
4 | 市民政局 | 困难人员临时救助 |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资金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1.教育支出型对象:因教育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中的学生每人按照最高不超过3个月现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 | 向常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提出申请 | 《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 | 22832536 |
5 | 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具有东莞市户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 | 资金 | 残疾人福利 | 2026年标准为每人每月217元。 | 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可到任一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向市民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可以本人或者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 《东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东民规〔2023〕1号) | 22832532 |
6 | 市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资金 |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 2026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是每人每月2423元 | 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提出申请 | 《关于提高我省2026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 22892529 |
7 | 市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资金 |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 2026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是每人每月2423元 | 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园区)公共服务办提出申请 | 《关于提高我省2026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 22892529 |
8 | 市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具有东莞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可申请东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资金 | 残疾人福利 | 2026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 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可到任一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向市民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可以本人或者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 《东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东民规〔2023〕1号) | 22832532 |
9 | 市民政局 |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 (一)在本市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 资金 | 殡葬服务 | (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市内接运); | 符合免费对象去世后,丧事经办人按条款规定提交所属材料向市殡仪馆申请减免,审核通过后在办理丧事费用中直接免除有关费用。本地户籍人员在异地火化的,凭异地火化证明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向市殡仪馆申请免除,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予补助。 | 《东莞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方案》(东民规〔2025〕2号) | 22832532 |
10 | 市民政局 | 骨灰海葬、树葬补贴 | 申请参加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的骨灰海葬或骨灰树葬活动的逝者直系亲属或委托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同时逝者生前为东莞市户籍人员,或是在莞火化的非东莞户籍人员。 | 资金 | 殡葬服务 | 参加海葬或树葬的,每具骨灰补贴1000元。 | 申请人在办理参加骨灰海葬或树葬活动时,向市殡葬管理所提交有关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海葬或树葬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将补贴款划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 《东莞市骨灰海葬、树葬补贴实施方案》(东民规〔2024〕1号) | 22832532 |
11 | 市民政局 | 成年孤儿安置 | 具有市社会福利中心集体户口,身体残疾且无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年满18周岁成年孤儿。 | 资金、服务 | 成年孤儿安置 | 身体残疾且无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孤儿成年后,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不符合的,参照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福利中心进行抚养。 | 由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报名单,市民政局统筹分配镇街,各镇街次年1月底完成配套落实 |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福利中心成年孤儿安置办法》的通知(东民规〔2023〕3号) | 22892529 |
12 | 市民政局 | 成年孤儿安置 | 具有市社会福利中心集体户口,且具有独立生活自理能力已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孤儿。 | 资金、服务 | 成年孤儿安置 | 在校就读(含高中、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全日制)的孤儿成年后,由市社会福利中心继续供养直至毕业,毕业后按照下述方法安置。 | 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协助成年孤儿办理个人银行账户,镇街财政部门按照我市当年低保标准逐月将成年孤儿基本生活费用拨付到成年孤儿个人账户 |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福利中心成年孤儿安置办法》的通知(东民规〔2023〕3号) | 22892529 |
13 | 市民政局 | 老人助餐实施方案 | 年满60周岁老年人 | 资金、服务 | 老人助餐 | 第一类:不限户籍在莞居住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享受助餐机构不少于5元优惠。 | 有助餐需求的服务对象主动联系属地公共服务办录入人脸采集个人信息,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堂食或送餐上门 | 东莞市民政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东莞市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22832515 |
14 | 市民政局 | 居家养老服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资金、服务 | 居家养老 | 根据《东莞市居家养老管理办法》(修订)的第二十四条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可申请政府资助: | 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应先在园区、镇(街道)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能力等级评估)。完成评估后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原件和相关佐证材料原件进行扫描存档。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孤寡人员需提供户口本,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低保家庭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需提供《东莞市城乡居民低收入保障证》,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入住养老机构的,还需提供养老机构入住服务合同。 | 《东莞市居家养老管理办法(修订)》 | 22832515 |
15 | 市民政局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 | 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和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年人 | 资金、服务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 |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和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可享受补助。补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的差额,其中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按不超过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计算。 | 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属地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属地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 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80周岁及以上老人不受失能等级限制),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可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和户籍证明材料、养老服务协议及有效缴费凭证,向属地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并填写《东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 22832516 |
16 | 市民政局 | 高龄老人津贴保障 |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资金 | 老年人关爱 | 70周岁至7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 (一)线上申请符合条件的东莞市户籍老人可在满70周岁前1个月通过微信登录数字广东“粤省事”或下载“i莞家”APP等应用程序进行线上申请。 | 《东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管理办法》 | 22832517 |
17 | 市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 | 物资、服务 | 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 对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照料服务、急病救治、身份查询、协助返回、寻亲安置等救助。 | 前往救助站接受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9〕1965号 | 22678923 |
18 | 市教育局 | 东莞市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在校学生助学补助 | 东莞市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在校学生 | 资金 | 教育救助 | 低保对象学生每生每年补助标准分别为:小学生生活费补助1000元;初中生生活费补助1800元,住宿费补助600元;普通高中学生生活费补助1800元,住宿费补助600元,学杂费补助2500元;中职学生生活费补助1800元,住宿费补助600元;大学生住宿费补助1500元,学杂费补助6000元;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标准分别为:高中阶段(含中职)学生1500元,大学生3500元。 | 每年9月本人(或监护人)在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登记,经教育、民政部门核实后发放补助。 |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在校学生助学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教育规〔2025〕2号) | 28331223 |
19 | 市教育局 | 东莞市特困生教育救助 | 东莞市特困生 | 资金 | 教育救助 | 1.保障特困生在本市就读公办中小学。入读中小学时,由学校直接免收学费、住宿费。 | 每年9月本人(或监护人)在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登记,经教育、民政部门核实后发放补助。 | 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特困生教育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教育规〔2025〕3号) | 28331223 |
20 | 市教育局 |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 | 就读于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3-6周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 资金 | 教育救助 | 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儿童和孤儿由市民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和标准办理和发放补助;其余的困难家庭儿童均由所入读的幼儿园办理补助有关事项,符合补助条件的儿童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 | 每年9月本人(或监护人)在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发放补助。 |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 | 28331223 |
21 | 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 资金 | 教育救助 | 补助标准分别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 每年9月本人(或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发放补助。 |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 | 28331223 |
22 | 市教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 资金 | 教育救助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 每年9月本人(或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发放补助。 |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 | 28331223 |
23 | 市教育局 |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 普通高中残疾学生、本市户籍低保和五保家庭学生、外市农村户籍低保和农村五保家庭学生、存在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学生等几类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 资金 | 教育救助 | 入读我市公办高中学校的,由学校直接免收学杂费;入读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按每生每年2500元标准减免(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3850元标准减免)。 | 每年9月本人(或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发放补助。 |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 | 28331223 |
24 | 市教育局 | 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 | 我市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 | 资金 | 教育救助 |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 每年9月本人(或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发放补助。 |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 | 28331223 |
25 | 市教育局 | 中职教育免学费 | 我市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第一、二、三年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市户籍学生、本省“双转移”地区(汕头、惠州、汕尾、潮州、揭阳、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韶关、河源、梅州、清远等14个市)学生、台湾户籍学生、香港户籍学生、澳门户籍学生、华人华侨子女(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和残疾学生。 | 资金 | 教育救助 | 入读我市公办中职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已核准的专业收费标准免除全部学费;入读我市民办中职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每生每年3500元的标准减免学费(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3850元的标准减免)。 | 每年9月本人(或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发放补助。 |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 | 28331223 |
26 | 市教育局 | 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我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或在校生。 | 资金 | 教育救助 | 学生就学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贴息,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年最高可贷20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年最高可贷25000元 | 每年8-9月本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办理,经核实审定后发放贷款。详情留意微信公众号“东莞慧教育”。 |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 | 微信公众号“东莞慧教育” |
27 | 市教育局 |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减免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资金 | 消费性减免 |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由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作为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课后服务费;通过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作为代收费项目收取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予以减免收费。 | 每年9月本人(或监护人)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发放补助。 | 关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28331223 |
28 | 市教育局 | 校服费用减免 | 家庭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 | 资金 | 消费性减免 | 对家庭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各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 每年8-9月本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办理,经核实审定后发放贷款。详情留意微信公众号“东莞慧教育”。 | 东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 | 28331223 |
29 | 市司法局 | 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 服务 | 其他救助 |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 本人或代理人到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或各镇街司法分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或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法律服务网、“粤省事”进行线上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22490148 |
30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 资金 | 就业救助 | 一、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二、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 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的通知(东人社函〔2021〕63号 ) | 12345 |
3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 |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 | 资金 | 其他救助 | 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均划入城居保个人账户) | 免申即享 |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东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东人社规〔2026〕1号) | 22330733 |
3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租房补贴(公共租赁房屋补贴) |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 物质、资金 | 住房救助 |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入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开征集遴选、市场化运营且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市属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的房源,可申请每户5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补贴期不超过3年。 | 镇街(园区)住建部门指定地点(窗口)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房〔2023〕8号) | 22630618 |
3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选房) | 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现役(或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政策规定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物质、资金 | 住房救助 |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现役(或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政策规定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优先安排选房 | 镇街(园区)住建部门指定地点(窗口)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房〔2023〕8号) | 22630618 |
3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屋修葺 | 政府提供货币补助,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修葺自有危旧房屋 | 物质、资金 | 住房救助 | 房屋修葺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修葺项目、补助标准及实施流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情况以及工程建设造价水平等因素拟定,另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镇街(园区)住建部门指定地点(窗口)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房〔2023〕8号) | 22630618 |
3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租赁补贴(自行租赁住房补贴) | 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 物质、资金 | 住房救助 | 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计算公式:月补贴金额上限=补贴标准×(家庭人口×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积)×补贴系数,其中: | 镇街(园区)住建部门指定地点(窗口)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房〔2023〕8号) | 22630618 |
3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 | 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 物质、资金 | 住房救助 | (一)第1档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 镇街(园区)住建部门指定地点(窗口)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房〔2023〕8号) | 22630618 |
37 | 市卫生健康局 | 疾病应急救助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 资金、服务 | 医疗救助 | 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急救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 | 按照《东莞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号)《东莞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版)》(东卫〔2022〕57号)《东莞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 | 23281022 |
38 | 市卫生健康局 | 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补助 | 在东莞市登记在册并接受社区服务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资金 | 医疗救助 |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如有其他部门的参保补助,则不再重复发放补助) | 参保补助采用自愿申请原则,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无监护人的由村(社区)指定协助监护人)向本地户籍或常住居住证登记所在村(社区)关爱帮扶小组提出申请。 |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中共东莞市委政法委员会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长效针剂使用实施方案(第二版)的通知》(东卫函〔2023〕90号)、《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优化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长效针剂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市卫生健康局23281022 |
39 | 市卫生健康局 | 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长效针剂财政兜底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资金 | 医疗救助 | 对我市符合要求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使用长效针剂治疗的,所产生的费用按规定经医保报销及扣除相关救助后,个人缴费的部分实行财政兜底。 | 1.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对象,由市第七人民医院及其他符合办理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为符合条件患者统一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 |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中共东莞市委政法委员会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长效针剂使用实施方案(第二版)的通知》(东卫函〔2023〕90号)、《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优化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长效针剂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市卫生健康局23281022 |
40 | 市卫生健康局 | 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 本市登记在册在管并在本市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资金 | 其他救助 | (一)对一般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1名监护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元的补助资金(每季度最高500元)。 | 新申领对象首次向村(居) 民委员会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患者身份证、户口簿(非户籍人口提供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审核资料后,与其签订《监 护责任协议》(附件 1),双方签字确认,监护人/协助监护 人领取《看护管理记录手册》,从签订《监护责任协议》之日的下月起开始计算履责监护期。对于非新申领对象,每季度经评估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后按流程发放补助。 | 东莞市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市卫生健康局23281022 |
41 | 市卫生健康局 | 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未办理《残疾人证》的0-17周岁残疾儿童 | 资金、服务 | 医疗救助 | 1.门诊及转诊服务:为签约残疾人提供优先挂号、检查、治疗等服务;因病情需转诊的签约残疾人,由家庭医生协助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 | 1.本人向户籍地(居住地)镇街残联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卫函〔2020〕154号) | 23281226 |
42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东莞市困难退役军人医疗救济专项 | 东莞市户籍的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 资金 | 医疗救助 | 根据救济对象类型,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累计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患终末期肾病的用于透析的门诊自付费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核付、商业保险理赔以及各级政府部门救助后,个人自付金额仍超过5000元及以上,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提出医疗救济申请。同一申请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济一次,按照自付金额的40%的标准进行救济,救济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 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或家属无法提出申请的,可委托其近亲属代为申请 | 东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退役军人医疗救济实施方案》的通知(东退役军人〔2023〕4号) | 22287819 |
43 | 市应急管理局 | 因灾伤亡人员的人身保障专项救助 | 因自然灾害受伤、死亡(失踪)的人员 | 资金 | 应急救助(受灾人员救助) | 1.因灾导致死亡(失踪)的本市常住人员,每个死亡(失踪)人员家属一次性给予抚慰金5万元。 | 由受灾镇街(园区)及时收集并上报。 | 关于调整我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东民〔2016〕59号) | 26261717 |
44 | 市应急管理局 | 因灾“全倒户”和“重损户”的居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本市户籍人员 | 资金 | 应急救助(受灾人员救助) | 1、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的,给予一次性住房重建救助3万元。 | 由受灾镇街(园区)及时收集并上报。 | 关于调整我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东民〔2016〕59号) | 26261717 |
45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活困难救助 | 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以及唯一居住房未受到严重损坏,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本市户籍人员 | 资金 | 应急救助(受灾人员救助) | 1、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的按现行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生活救助金。 | 由受灾镇街(园区)及时收集并上报。 | 关于调整我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东民〔2016〕59号) | 26261717 |
46 | 市医保局 | 医疗救助对象参保 | 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 | 资金 | 医疗救助 |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免申即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先缴费,缴费次月再资助 | 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医保〔2023〕70号) | 12345 |
47 | 市医保局 | 医疗费用救助 | 1、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资金 | 医疗救助 | 1、一次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为100%,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比例为9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80%,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5万元。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1.5万元,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5万元。 | 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参保群众在市内、外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就医无需申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待遇“一站式”结算。 | 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医保〔2023〕70号) | 12345 |
48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 | 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含原五保户)、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孤老优抚对象所在家庭 | 资金 | 消费性减免 | 免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 符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属地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属地城管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 22013255 22012537 |
49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 | 养老服务机构 | 资金 | 消费性减免 | 免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 符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属地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属地城管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 22013255 22012537 |
50 | 市红十字会 | 重大疾病救助项目 | 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市户籍或在市行政区域内工作3年以上非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 | 资金(拨付到患者治疗的医院) | 医疗救助 | 对通过人道救助评审公示的申请人,每人一次性资助5000元,拨付到患者治疗的医院账户。每月设2个资助名额。申请不代表获助。 | 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收集齐资料后提交。 | 东莞市红十字会重大疾病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 22685322 |
51 | 市总工会 | 工会困难职工家庭帮扶 | 我市在档工会困难职工家庭 | 资金 | 其他救助 | 1.在档困难职工家庭每季度基本生活补贴; | 本市户籍在职职工或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社保满一年的非东莞户籍工会会员。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交书面申请及其他资料。 | 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和《东莞市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工〔2021〕36 号) | 22110391 |
52 | 市总工会 | 工会临时救助 | 1.对因疫情、灾害、遭遇意外事故、工伤或职业病等突发原因出现较大损失,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在职职工; | 资金 | 临时救助 | 1.灾害救助类型。因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在经职工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进行灾害损失核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包括如下:教育支出型对象:因教育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参照2021年《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中的学生按每人每次3000元标准给予救助。医疗支出型对象:因医疗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参照2021年《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中的患者按每人每次6000元标准给予救助。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参照2021年《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每个家庭每次按3000元标准给予救助。 | 申请人填写《应急救助申请表》,签字和按捺;先提交到所在单位工会盖章和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人加意见;再提交到所在镇街总工会盖章和镇街总工会负责人加意见。最后,把《应急救助申请表》和应急救助申请证明材料等提交到省互助会东莞代办处 | 《省互助会东莞代办处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 22113133 |
53 | 市总工会 | 新就业形态困难劳动者临时救助帮扶 | 1.在我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并在粤工惠上实名认证,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2.在我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并在粤工惠上实名认证,其本人因突发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医药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后,仍需自行承担费用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认定为我市低保户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在本次活动对象范围内) | 资金 | 其他救助 | (一)临时救助:1.生活救助。主要用于由于突发意外造成困难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等方面生活保障。具体标准为每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2、医疗救助。主要用于补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家庭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造成家庭临时困难的给予每人3000元一次性医疗救助。 | 由新就业形态困难劳动者本人向所加入的工会组织提出临时帮扶救助申请 |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就业形态困难劳动者临时救助帮扶送温暖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工〔2024〕4号) | 21661070 |
54 | 团市委 | 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 | 6-35周岁青少年及其家庭 | 服务 | 其他救助 | 围绕青少年学习、就业、生活、情感等成长和发展需要,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纠正、犯罪预防、法律维权、就业指导、交际提升、兴趣拓展、社会实践等服务。 | 本人或家长致电咨询申请 | 1.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青年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东委字〔2020〕8号)。 | 12355 |
55 | 市残联 | 残疾津贴 | 我市户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自然人纳入残疾津贴发放对象 | 资金 | 其他救助 | 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按市镇两级分担。 | 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园区)残联提出申请 | 1、《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2102118 |
56 | 市残联 | “一户多残” 生活补助 | 我市户籍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有两名及以上残疾人的家庭 | 资金 | 其他救助 | 每户每年发放3000元补助,所需经费按市镇两级分担。 | 在村(社区)提出申请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2102118 |
57 | 市残联 | 残疾人购买养老保险补助 | 我市户籍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 资金 | 其他救助 | 对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按市镇两级分担 | 免申即享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2102118 |
58 | 市残联 | 残疾人购买医保补助 | 我市户籍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 资金 | 其他救助 | 对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已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的,不重复补助。所需经费按市镇两级分担 | 免申即享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2102118 |
59 | 市残联 | 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 | 我市户籍、持有效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情稳定、自愿申请托养照护服务的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龄段),且家庭无法照料的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一至二级智力、肢体及一至三级精神残疾人。 | 资金、服务 | 其他救助 | 安置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一至二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按4400元;一至三级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按5200元;一至二级肢体残疾人每人每月按58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服务补助。安置支出型困难家庭残疾人按同类别残疾人补助标准的60%给予机构服务补助。 | 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园区)残联提出申请 | 《东莞市购买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实施暂行办法》(东残联〔2023〕21号) | 22102118 |
60 | 市残联 | 春节非低保残疾人价格 | 我市户籍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 资金 | 其他救助 | 上一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免申即享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函〔2022〕337号) | 22102118 |
61 | 市残联 | 残疾人价格临时 | 我市户籍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 资金 | 其他救助 | 发放标准为当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SCPI同比涨幅,四舍五入取整;补贴标准不足当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按当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发放 | 免申即享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东府办函〔2022〕337号) | 22102118 |
62 | 市残联 | 镇街社区康园中心日间照料托养服务 | 为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托养服务。 | 服务 | 其他救助 | 日间照料托养服务。 | 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园区)社区康园中心提出申请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2102118 |
63 | 市残联 | 镇街残疾人康就中心学员补贴 | 我市户籍且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镇街(园区)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现更名为社区康园中心)接受辅助性就业服务的残疾人 | 资金 | 就业救助 | 每人每月300元的学员补贴,所需经费按市镇两级分担 | 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园区)社区康园中心提出申请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2102118 |
64 | 市残联 | 残疾人免费体检 | 我市户籍并且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军人证》的自然人。 | 资金、服务 | 其他救助 | 残疾人每两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体检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次600元,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分担 | 1.本人到镇街(园区)残联提出参加本年度体检申请登记;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2102118 |
65 | 市残联 |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 | 对在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班就读的残疾人大学生每人给予一次性的资助 | 资金 | 教育救助 | 其中:专科生10000元,本科生15000元硕士研究生20000元,博士研究生30000元。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 10月1日-11月15日期间登录广东省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在平台按要求提交申请表。 |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粤残联〔2022〕93号) | 22102118 |
66 | 市残联 | 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 | 对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收保教费。在民办学前融合教育推广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按残疾儿童就读园同级别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报销保教费 | 资金 | 教育救助 | 免收保教费 | 家长向所在幼儿园申请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2102118 |
67 | 市残联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药救助 | 具有东莞市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患者: | 资金 | 医疗救助 | 1.患者每月可前往定点精神专科医院或户籍地医院精防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领取精神科药物,或接受抗精神病长效针剂治疗;相关费用实行限额救助,每人每月精神科药物与接受抗精神病长效针剂治疗的救助金额合计最高400元。 | 1.申请: | 1、《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2237399 |
68 | 市残联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 | 具有东莞市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患者: | 资金 | 医疗救助 | 1.为通过审核的患者提供一个疗程(最长期限三个月)的定点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给予救助。 | 1.申请: | 1、《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2237399 |
69 | 市残联 | 残疾儿童少年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补助 | 1.须具有东莞市户籍; | 资金 | 医疗救助 | 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手术补助,最高标准为10000元/人(住院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核付及医疗救助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 1.申请: | 1、《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2237399 |
70 | 市残联 | 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 | 居家康复服务实行实名申请制度。 | 服务 | 其他救助 | 服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居家康复训练(包括功能评估、运动治疗、物理治疗、文体治疗、作业治疗、日常生活能力训练、言语训练、家庭康复指导、转介等)及为服务对象及家属提供支持性服务(包括康复知识培训、心理疏导、外出拓展训练、生活自理和居家护理指导、社会融合活动、随访、康复医疗及辅助器具适配转介等)。按照每人每次2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50次(含50次)标准对肢体重度残疾人接受居家康复服务(含支持性服务)进行补助。原则上服务对象每周接受服务1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 | 1.申请 | 1、《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2237399 |
71 | 市残联 | 残疾人首次办证补贴 | 首次申办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东莞市户籍残疾人(已享受上门评残服务的除外) | 资金 | 其他救助 |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一次性发放补贴400元。 | 1.申请:残疾人证发放后的30日内,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镇街(园区)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首次申办残疾人证补贴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2765788 |
72 | 市残联 |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本市户籍肢体、聋、盲、智力、精 神五类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 | 物质、服务 | 其他救助 | 为有无障碍改造需要的肢体、聋、盲、智力、精神五类残疾人家庭(含以上五类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中国残联、省残联暂行规定服务对象为困难重度残疾人) | (1)线上办理请注册、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3441900007345589J3442169131000;(2)线下办理请到政务大厅直接通过一体化终端机自助办理或柜台办理;(3)可以直接联系户籍所属社区专职委员及镇街残联 | 1、《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3063880 |
73 | 市残联 |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 | 本市户籍残疾人 | 物质、服务 | 其他救助 | 免费为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包括为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矫形器、适配基本型轮椅、电动轮椅,听力残疾人适配助听器,言语残疾人适配聋人沟通板,视力残疾人适配盲杖、助视器,智力、精神残疾人适配定位器等。 | 1、线上办理请注册、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3441900007345589J3442169132000; 2、线下办理请到政务大厅直接通过一体化终端机自助办理或柜台办理;(3)可以直接联系户籍所属社区专职委员及镇街残联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3063880 |
74 | 市残联 | 0至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 | 本市户籍0-6岁残疾儿童 | 资金 | 其他救助 | 对在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抢救性康复服务的0至6周岁残疾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按照脑瘫儿童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孤独症儿童每人每年不超过2.5万元,听障、视障、智障及其他类别儿童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监护人到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6623520 |
75 | 市残联 | 7至17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教育救助 | 本市户籍7-17岁孤独症或脑瘫的残疾儿童少年 | 资金 | 其他救助 | 对在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教育康复服务的7至17周岁脑瘫、孤独症儿童少年补贴教育康复服务费,每人每年不超过1.5万元。 | 监护人到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6623520 |
76 | 市残联 | 人工耳蜗植入 | 本市户籍0至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 | 资金 | 其他救助 | 对符合条件的0至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首次申请适配基本型人工耳蜗的,给予一次性适配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15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 申请人在完成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出院的6个月内提交申请,中心对申请资料及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核实,原则上每年5月及9月各汇总一次,待审核通过并完成公示后,按审批结果发放补助资金。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2601109 |
77 | 市残联 | 语言处理器更换 | 本市户籍0至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 | 资金 | 其他救助 | 对符合条件的适配人工耳蜗6年以上的0至17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更换语言处理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 申请人在购买了人工耳蜗语言处理器之后的6个月内提交申请,中心对申请资料及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核实,原则上每年5月及9月各汇总一次,待审核通过并完成公示后,按审批结果发放补助资金。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2601109 |
78 | 市残联 | 残疾人首次考取驾驶证补助 | 首次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东莞市户籍残疾人 | 资金 | 其他救助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 |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镇街(园区)社区(村)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残疾证、驾驶证、社保卡等相关证明材料。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2380208 |
79 | 市残联 | 东莞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接受教育生活费补助 | 具有东莞市户籍,所在家庭被评为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 | 资金 | 教育救助 | 生活费补助按月发放,一般当月的补助在下月发放。标准为对应月份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0.5倍。若当月在特殊教育学校与公办康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康复服务不足5天或退学退康的,不予发放补助。 |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向所在公办康复机构或特殊教育学校提出申请。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 | 22102118 |
80 | 市检察院 | 国家司法救助金 |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 资金 | 司法救助 | 一、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 (一)救助申请人向办案的检察机关申请; |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 12309 |
81 | 市供电局 | 电量减免 | 全省低保户和特困人员 | 资金 |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 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 | 广东电网公司每月将广东省民政厅推送的低保户、特困人员清单发至各地市供电局,属地供电局根据人员清单,会同当地民政部门主动通过电话、现场走访等方式联系用户进行核查、确认、办理。 | 《广东电网公司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免费电量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广电市〔2020〕25号) | 95598 |
82 | 市红十字会(实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白血病患儿救助) | 0-18周岁确诊为“白血病”的本市户籍儿童 | 资金(拨付到患儿银行卡) | 医疗救助 | 1.对完成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白血病患儿每人一次性资助5万元; | 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收集齐资料后提交。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白血病儿童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 22685322 |
83 | 市红十字会(实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先心病患儿救助) | 困难家庭0-14周岁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且需要手术治疗且尚未进行手术治疗的东莞市户籍儿童。 | 资金(拨付到患儿银行卡) | 医疗救助 | 自付1万元(不含)至1.5万元(含),每人资助5仟元; | 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收集齐资料后,将纸质申请资料提交到东莞市红十字会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先心病儿童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 22685322 |
84 | 全市公证机构 | 公证服务费用减免 | 已满80岁且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当事人 | 资金 |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 办理该类公证事项,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 办理公证时提出申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 | 东莞公证处23661738 |
85 | 全市公证机构 | 公证服务费用减免 | 办理存款1万元以下的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当事人 | 资金 |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 办理该类公证事项,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 办理公证时提出申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 | 东莞公证处23661738 |
86 | 全市公证机构 | 公证服务费用减免 | 低保户、重度残疾人且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 资金 |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 办理该类公证事项,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 办理公证时提出申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 | 东莞公证处23661738 |
87 | 全市公证机构 | 公证费用减免 | 对于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或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等有关的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 资金 |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 办理该类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 办理公证时提出申请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6号) | 东莞公证处23661738 |
88 | 全市公证机构 | 公证费用减免 | 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烈士以及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和消防员的遗属 | 资金 |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 办理公证事项的,减免比例不低于50%或免费办理。 | 办理公证时提出申请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6号) | 东莞公证处23661738 |
89 | 东莞市南华公证处 | 公证费用减免 | 新围社区村民 | 资金 |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 对新围社区村民申请办理股权继承、赠与、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时对公证费给予酌情优惠减免,公证费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下浮20%。 | 免申即享 | 厚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厚街镇进一步推动次发达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厚府〔2021〕4号) | 82887373 |
90 | 市水务集团供水公司 | 水费减免 | 经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且在我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生活补助的人员家庭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 资金 |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 每户每月5立方米(含)以内免费用水量; | 免申即享,供水公司向主管部门获取 |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自来水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东发改规〔2025〕1号),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 市水务集团供水公司,电话96968; |
91 | 市水务集团供水公司 | 水费优惠 | 用水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用户 | 资金 |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 用水、用电、用气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通过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 可登录市水务集团“网上营业厅”或前往线下营业网点提出“用水性质变更”申请。所需资料: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2〕30号) | 96968 |
92 | 市水务集团供水公司 | 水费优惠 | 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养老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户 | 资金 |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 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执行居民价格。 | 可登录市水务集团“网上营业厅”或前往线下营业网点提出“用水性质变更”申请。所需资料:养老服务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网点的主体证明。 | 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等问题的通知(东发改函〔2020〕533号) | 96968 |
93 | 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 | 通信服务优惠 | 本市符合业务条件且提交政府颁发的低保五保、贫困户、残疾人等证件的用户 | 服务 |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 1、面向建档立卡贫困户通信资费优惠: | 线下电信营业厅 | 关于贯彻落实2021年提速降费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中电信粤〔2021〕524号) | 10000 |
94 | 中国移动东莞分公司 | 爱心优惠卡包网及服务 | 我市残疾人客户 | 服务 |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 1、专项产品优惠: | 爱心流量包需前往营业厅申请办理,其余免申即享 | 1、市场通〔2026〕 1191号《关于发布2026年6月大市场营销活动的通知》(每月发文) | 10086 |
95 | 中国联通东莞分公司 | 通信服务优惠 | 我市残疾人用户 | 服务 |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 面向持残疾人证用户开放办理优惠资费和无障碍通信服务。 | 线下联通营业厅 | 1、粤残联[2025]64号《关于推广“畅听王卡”等通信惠残项目助力残疾人信息无障碍交流的通知》 | 10010 |
96 | 广东广电网络东莞分公司 | 基本收视维护费优惠 | 优抚对象、贫困户、特困户、五保户、残疾军人警察 | 服务 |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 基本收视维护费定价标准: | 线下广电网络营业厅 | 粤价[2012]113号 | 96956 |
97 | 广东广电网络东莞分公司 | 5G卡优惠 | 退役军人及其直系亲属 | 服务 | 消费性减免或补贴 | 崇军卡5G卡优惠政策: | 方法一:扫描/长按识别二维码即可进入办理页面
| 中广电移动〔2024〕160号关于贯彻落实“广电崇军行·情暖老兵心”专项行动的通知 | 10099 |
98 | 东莞市各燃气公司 | 管道天然气费用减免 | 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残疾军·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 资金 | 消费性减免 | 每户每月18立方米以内用气量按居民用气价格的40%计收,超过部分按原价收取。 | 各燃气公司 | 关于制定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销售价格的通知(东发改〔2019〕166号文件) | 1.东莞新奥燃气,电话95158; |
附件: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