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万江街道促进企业员工入户奖励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部门单位、各社区:
现将《万江街道促进企业员工入户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4月28日
万江街道促进企业员工入户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人口和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提高人口素质和规模,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求,坚持“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的城市定位和产业引导的思路,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24〕13号)、《东莞市公安局关于增加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的通知》(东公〔2024〕98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企业员工落户万江,对在推动企业员工入户万江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具体经办人员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标准
第二条 企业条件
在万江街道登记注册和纳税,依法经营,不存在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党政机关、财政全额供养事业单位、市直属及以上单位除外),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2.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4.经各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企业;
5.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珠江人才计划”、市引进战略科学家团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6.在我街道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7.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
8.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9.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
10.限上批发企业、限上零售企业、限上住宿企业、限上餐饮企业。
以上企业名单范围由相关政府部门核实为准,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条 员工入户条件
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非万江户籍人员,在第二条所列企业工作,入户时处于参保状态、劳动合同处于有效期内,符合公安部门公布的入户万江条件,并成功入户万江的企业员工。
第四条 奖励对象条件
奖励对象为:
1.在第二条所列企业工作,在推动本企业其他员工成功入户万江过程中起到政策咨询、协助、促进等作用的人力资源部门具体经办人。经办人还应当满足:在企业员工入户时处于参保状态、劳动合同处于有效期内,在提交奖励申请时处于参保状态、劳动合同处于有效期内的条件。
2.万江街道各社区的工作人员,并在推动第二条所列企业的员工成功入户万江过程中起到政策咨询、协助、促进等作用。
第五条 奖励标准
按照500元/人的标准(入户员工的随迁人员不计算在内),给予奖励对象奖励。
同一名入户员工只能由一名奖励对象申领奖励一次(如有冲突,以提交申请资料到万江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时间先后为准)。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申请受理
奖励对象备齐相关申报材料,将材料提交至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局窗口,人社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申领企业员工入户奖励应提交资料:
1.万江街道促进企业员工入户奖励申请表(附件);
2.入户员工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奖励对象为企业员工时提供);
3.入户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清单、入户后的户口本(页)复印件;
4.奖励对象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清单。
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清单起止时间均要求涵盖入户当月及提交奖励申请的上一个月。
第七条 审核公示
审核通过后,每季度汇总一次,由人社分局将相关奖励情况在万江街道政务网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奖励发放
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完成资金支出审核后,将奖励款项拨至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奖励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协助核查申请人的入户信息。
经济发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审核提供企业的资格名单。
财政分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以虚假信息或资料申领本办法有关奖励的,由受理审核部门驳回、撤销其申请,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局、经济发展局等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奖励申请须在2027年3月31日前(含当日)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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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江街道促进企业员工入户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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