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一)办理居民城镇户口,即办理“农转非”,包括因工作、招工、购房(商品房除外)、建房、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等原因“农转非”的市内户口迁移。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4、随迁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随迁小孩的,需提供《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
6、属育龄人员的,需提供经迁入地镇(街道)计生办审核《计划生育证明》;
7、属工作或招工的,需提供用人单位证明;
8、属购房(商品房除外)、建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证明;
9、属投靠亲属的,需提供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迁入莞城、石龙、虎门三镇街的户口迁移由市局核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迁入其他镇街由入户地公安分局核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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