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企业 |
办理条件 |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并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企业下设的网点),应向我市经信部门办理办理备案登记。 (一)初次备案 凡在我市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经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二)备案变更 当登记注册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经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期满换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为三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自《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有效期满之前30日内到市经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
所需材料 |
(一)初次备案所需材料 1、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申请表; 2、备案申请书; 3、《广东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4、《广东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网点备案登记表》;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 9、公安机关核发的《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书》(经营范围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需要提交,不含的不需要提交)。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A4纸尺寸打印或复印,并妥善装订,凡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备案变更所需材料 1、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申请表(附件1); 2、备案事项变更申请书(需载明有关项目的变更情况); 3、《广东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附件2); 4、《广东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件3); 5、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变更后(如有变更)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变更后(如有变更)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9、变更后(如有变更)的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 10、变更后(如有变更)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书》(经营范围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需要提交,不含的不需要提交)。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A4纸尺寸打印或复印,并妥善装订,凡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1、原核发的《广东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原件。 (三)期满换证所需材料 1、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申请表(附件1); 2、备案证明期满换证申请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A4纸尺寸打印或复印,并妥善装订,凡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6、原核发《广东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原件。 |
窗口办理流程 | | |
(一)备案形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包括纸质备案和网上电子备案两种形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需同时进行纸质备案和网上电子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只需进行纸质备案。 1、纸质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按要求准备好申请资料,向属地经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2、网上电子备案 网上电子备案统一使用商务部的再生资源电子备案系统(网址:http://zszy.syggs.mofcom.gov.cn )。企业应先在系统上自行注册(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等信息),注册时需填写企业有关基本信息。完成注册后后登录系统,登录后先录入上一年的年报信息,然后再提交备案审核申请(注:由于系统设计原因,新设立企业初次备案无上年年报信息,可以上年年报默认空白信息上报,否则无法提交备案审核申请)。有关网上电子备案的技术问题可直接咨询:北京易商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65599350,010-85093757。 (二)办理程序 1.经营者按第三点要求准备好有关申请材料(如经营范围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需要先到公安机关办理《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书》); 2.经营企业同时需按备案形式第(二)项要求进行网上电子备案; 3.经营者将申请资料提交所属镇(街道、园区)经信部门初审,并交验有关材料的原件; 4.所属镇(街道、园区)经信部门接到初审申请后,要严格审核把关,对申请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经营场所予以核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经营者补正材料并重新申请初审;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在《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并以公文形式向市经信局报送备案申请; 5.所属镇(街道、园区)经信部门留存一份纸质材料。 |
网上办理流程 | | |
网上预约办理 |
办理时限说明 |
法定期限说明: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说明:10个工作日。 |
镇街园区办事窗口 | | |
万江经济贸易办公室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办事地址:万江街道万福路83号经济贸易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9-22278893 交通指引:乘坐45、45A路公交车在万江公园下,或乘坐16、X16、53距公交车在万江小学下。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布机关:商务部;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9〕197号2009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