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登记
房地产权登记,由申请人(或代理人)持以下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所登记,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后,由当地房地产管理所发给《房地产权证》。
一、单位房屋产权登记
单位房屋产权登记提交资料:
1、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2、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 《建筑工程验收备案登记》(或《建筑工程验收证书》)
7、 《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8、 整体规划平面图和单体工程平面图。
9、 《土地使用证》
二、私有房屋产权登记
由产权人(或代理人)提交身份证明,填写《广东省东莞市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属以下情况者,提交有关证件:
(一) 初始登记
新建的房屋,需提交资料:
1、《土地使用证》
2、《民房住宅工程施工许可证》
3、《民房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4、《房屋建筑许可证》
5、建筑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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