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社区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是指社区、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发包,厂房、商铺、专业市场等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本办法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各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负责对复杂交易事项进行会审,成员由镇财政分局、招投标中心、纪检监察办、国土分局、住房规划建设局、规划房产管理所、房管所、环保分局、司法分局、农林水务局、城管综合执法分局、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 塘厦镇会计核算中心(简称“会计中心”)负责本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提请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小组对交易申请进行会审;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及交易合同的签定;
(四)监督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对集体资产交易的审查资料和合同归档备案;
(六)协助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六条 塘厦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交易中心必须具备固定的交易场所,配备投影仪、视频监控、电脑、网络等设施。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意向竞投人咨询和报名,审查意向竞投人资质,管理交易保证金;
(四)组织开展公开交易、合同签定并提供拟签订合同样板等工作;
(五)保存管理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成交合同等资料档案;
(六)指导各社区交易点开展集体资产交易工作。
第七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做好资产交易和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社区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各社区在交易中心的指导下设立集体资产村级交易点(简称“村级交易点”),负责辖下的集体经济组织未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交易条件的资产交易工作。村级交易点须具备固定的交易场所,指定3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交易工作人员,配置投影仪、视频监控、电脑、网络等设施,并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细则组织和实施交易。
第九条 会计中心要对各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备案,建立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出让方的名录。
,外决然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第十条 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在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聘请拍卖师临时提供服务的,可以约定聘用成本由竞得人承担。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社区集体资产实行分级交易,一是镇级交易,即进入交易中心交易;二是社区交易,即由村级交易点组织交易。
集体资产除在交易中心和村级交易点组织交易外,按审批权限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会计中心审查同意后,可以委托东莞市拍卖行等依法承担我市公物拍卖工作的拍卖机构组织交易。
社区集体资产按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到市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交易一般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一)单宗合同面积
(二)单宗合同面积20亩以上或出租年限在8年以上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出租;
(三)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50万元(以交易底价计量)以上,或占社区集体上年总收入10%以上,或单宗合同面积
(四)原值50万元以上集体固定资产的出让。
第十四条 严禁将达到镇级交易标准的集体资产化整为零、分拆交易。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未达到第十四条规定的交易条件,应当统一在村级交易点交易。经会计中心同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亦可全部纳入镇级交易。
村级交易点的交易要接受会计中心的监督和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出租或承包合同到期前6个月内,原承租(包)方提出续约的,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同意后,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向会计中心提交续约申请书。会计中心负责审查原合同履行情况和续约方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续约租金月单价一般不得低于此前租赁期内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单价,续约合同一般不设定免租期,确须设定免租期的,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批复同意后,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会计中心备案后,方可续约。集体资产原交易合同已到期,原租用方提出续约申请的,不予受理。
若集体资产的承租方已连续租用交易合同所指标的8年以上(含8年),或原交易合同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含10%)的,续约办理期可放宽至集体资产原交易合同到期前2年内。
同一承租(包)方同时租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同一地域的多个资产,若已到期资产是承租(包)方持续经营所必须配套的,续约期限不得超过其合同未到期资产中最长的剩余时间。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镇委、镇政府联席会议同意,再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可不经本办法规定的公开竞价程序,依照相关规定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交易:
(一)重大项目:出于镇级以上(含镇级)人民政府产业政策或规划需要而招商引资的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投资项目等;
(二)公益项目:用于公办卫生医疗、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公益性项目;
(三)企业配套项目:因承租方扩大生产需要而配套使用的扩建项目,其使用期限要跟原合同的期限保持一致。包括:承租方租赁集体的土地投资兴建2500㎡以上的物业且合同期满物业归集体所有或者集体投资兴建2500㎡以上的物业出租给承租方。
(四)企业扩产项目:承租方书面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两年内需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对生产设备、物业等进行升级改造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小额资产交易:
(一)单宗合同面积3亩以下且出租年限在3年以内的农业用地出租;
(二)单宗合同年标的金额在3万元以下且出租年限3年以内的物业出租;
小额资产必须先在交易平台上交易一次,若交易不成功或交易成功后终止合同的,允许自交易日起2年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包括:交易底价、合同期限、资产用途等),报镇会计核算中心审查同意后,可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若2年内未能达成交易或者改变交易主要条件的,需重新上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十八条 因租地合同期满收回地上物而增加的固定资产要先入账再进行资产交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拟交易的资产(土地除外)没有在会计账面上反映其价值的,必须根据资产在对方的账面价值或者重置成本或者资产评估值进行入账,再通过资产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制定合理交易底价。通过资产交易平台将集体资产出让的,应对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交易底价的基础。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 集体资产通过交易平台交易的,由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向会计中心提交资产交易立项意向申请。会计中心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复杂交易事项,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已出租物业可提前申请立项,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立项前,应向原承租方发出《租赁到期通知书》,告知相关事项。原租赁合同因双方协商或一方违约而解除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提出交易立项申请。
第二十一条 提交立项申请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向会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一)拟定的交易合同和交易方案;
(二)根据职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交易方案的表决情况记录表;
(三)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属重大事项的,按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制度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资产交易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审查范围的,只需审查资产交易事项,不再另行报送重大事项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会计中心审核同意进行资产交易的项目,交易中心或村级交易点按规定受理交易项目,属于镇级交易的,交易中心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交易委托协议。交易信息要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网和镇电子政务外网公开发布,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要在其财务公开栏公布。从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信息发布后,可接受意向竞投人报名。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会计中心同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回交易。
第二十三条 意向竞投人报名交易时,其报名名称须与竞得时签订交易合同的落款方名称一致,竞得人与合同签订人名称不匹配的(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并出具委托证明的除外),视为竞得人放弃交易,须没收其保证金。
集体资产的意向竞投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或村级交易点提交以下资料,方可获得竞投资格:
(一)意向竞投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交易保证金。集体资产出租的保证金按照交易标的底价的3-18个月租金计收,资产出让的按照交易标的底价10%-20%范围内自行确定,但每宗交易不得少于1000元;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竞投;
(三)按照交易方案要求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竞价时,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到场见证监督全过程。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人员,已通知但不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或村级交易点应在交易日组织交易。只有1个竞投人竞投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有2个以上竞投人竞投的,以交易方案设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无人竞投的,本次交易程序终止,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重新提出交易申请,或可在自交易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经会计中心同意后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并报交易中心备案,超过3个月未能达成交易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交易。
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方式进行的交易,按照价高者得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若存在法定优先权或集体经济组织与原承租方之间存在优先权书面约定的,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权,竞投人低于底价的报价无效。若价格与条件相同的,以现场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优先权必须在竞投现场向所有竞投人宣示。
第二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在正式交易报价前,业主方提出终止交易的,须经会计中心审查同意。经正式交易报价并确定竞得人后,业主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交易。若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交易的,应由双方共同出具终止交易的书面声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会计中心审查同意。
交易过程中,因业主方责任或双方争议出现的交易终止情况,可免予没收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其中,在交易中心交易的,业主方须向交易中心出具免予没收保证金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七条 现场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现场即时签订集体资产成交确认书。交易中心或村级交易点将交易结果在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网、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网和镇电子政务外网公开发布;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本地财务公开栏公布,交易结果的公布不少于5天。
交易双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交易中心或村级交易点签订合同,正式合同要分别留存一份给会计中心和交易中心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资产交易的,按《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社区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组织或参与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围标、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和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集体资产交易后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会计中心或相关部门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自
塘厦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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