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塘厦镇社区、组集资物业管理的意见
各社区、经联社、经济社:
由于我镇特定经济时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农村经济体系的特殊性,以集体、居民共同集资形式筹建厂房、商住楼等情况已普遍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组集资物业的管理,保障集体与居民的利益,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经联社或经济社(以下统称“集体”)、居民之间共同出资筹建厂房、商住楼的情况,集体没有出资入股的,不适用。
二、制定集资方案
集体、居民共同以集资形式筹建厂房、商住楼(以下简称“集资项目”)之前,应制定集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投资总金额、股权比例、集资对象、资金收缴的截止时间,集体与居民的出资比例和金额、项目可行性、项目的日常管理事务和收益分配事项等;股权比例原则上按集体、居民的实际出资额占项目投资总金额的比例确定。居民应缴纳的集资款必须在支付首笔项目工程款之前缴付,严禁由集体先垫付居民集资款,然后再向居民收回集资款。
二、土地评估作价
集资项目的土地属于集体的,不得无偿提供给集资项目使用,集体必须对土地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入股。集体的出资额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保障集体、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申报重大事项
集资项目涉及的土地事项必须报送重大事项审查,集体出资金额达到《塘厦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标准的必须报送重大事项。各社区、组的重大事项必须在实施前报送镇会计核算中心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可以实施。
四、签订合作协议
为明确集体、居民的权利与义务,保障集体与居民的利益,必须在工程竣工后、资产投入使用前,集体与每个集资的居民签订合作协议,详细列明投资金额、占股份额,托管经联社(经济社)负责资产出租、日常管理、收益分配等事项。
五、会计业务核算
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教材》的要求,各社区财务人员必须要规范会计业务核算,现作如下规定:
1、收到居民集资款时,应作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款—其他应付款—***集资款
2、支付工程款时,应作以下分录:
借:在建工程—***集资厂
贷:银行存款
3、工程竣工时,应作以下分录:
(1)属于集体部分的:
借:长期投资—***集资厂
贷:在建工程—***集资厂
(2)属于居民部分的:
借:应付款—其他应付款—***集资款
贷:在建工程—***集资厂
塘厦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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