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东莞市钛和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市海苔商贸有限公司和东莞市奇覃商贸有限公司3家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我局拟撤销该3家公司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夏艳群 联系电话:0769-8781999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3日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