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对程春祥作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5〕02-67号),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6〕02-67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市监处罚〔2025〕02-67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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