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仔乃:
你(单位)违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城综告字〔2026〕第02-007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4日对你(单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6年6月24日在塘厦镇莲湖水口围荔枝园地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现场堆放有建筑垃圾约100立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40,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裁量档次,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东莞市塘厦镇环市西路10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电话:0769-82005333
地址:东莞市塘厦镇环市西路10号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 8月 5日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