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50、52、54号),涉及我市6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义鹤蔬菜档销售的“生姜”
(一)东莞市塘厦义鹤蔬菜档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义鹤蔬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生姜”及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3〕020809189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生姜”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二、东莞市塘厦优品鲜生生活超店销售的“辣椒干”
(一)东莞市塘厦优品鲜生生活超店销售的“辣椒干”,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优品鲜生生活超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辣椒干”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3〕02080902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辣椒干”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塘厦满记河鲜档销售的“草鱼”
(一)东莞市塘厦满记河鲜档销售的“草鱼”,经抽样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满记河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3〕020809187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草鱼”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四、东莞市隆合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辣王干 干辣椒”
(一)东莞市隆合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辣王干 干辣椒”,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隆合购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不罚〔2023〕020726017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辣王干 干辣椒”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加工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五、东莞市塘厦飞记海鲜档销售的“花甲”
(一)东莞市塘厦飞记海鲜档销售的“花甲”,经抽样检测,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飞记海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花甲”及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3〕020823206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花甲”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六、东莞市塘厦菜篮子蔬菜档销售的“茄子”和“小黄姜”
(一)东莞市塘厦菜篮子蔬菜档销售的“茄子”和“小黄姜”,经抽样检测其“茄子”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小黄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菜篮子蔬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茄子”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小黄姜”以及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3〕02080318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上述“茄子”和“小黄姜”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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