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东莞市塘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挂东莞市塘厦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东莞市塘厦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成立于2008年9月,开办资金2791.5万元,占地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953平方米。现有在岗人员320人,退休人员27人。中心为镇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六位一体”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现有1个中心以及下属1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面积128平方公里,服务辖区常住人口约62.9万。设全科医疗、中医康复、预防接种、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口腔、计划生育、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等科室。
为建立现代中心管理制度,促进中心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第二条 单位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单位名称:东莞市塘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条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环市南路3号。
第五条 法人地位:中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中心主任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治理机构:中心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第七条 功能定位:中心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任务、预防保健等任务,是东莞市塘厦镇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第八条 中心精神:情系社区 呵护健康。
第九条 中心宗旨:承担社区卫生诊断,开展免疫接种,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工作;负责健康档案管理,承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转诊服务等;承担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康复期康复;承担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咨询、避孕药具发放以及查环查孕、术后回访等服务工作,培训计划生育业务骨干。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组织疾病与危害健康因素监测,管理疫情报告工作;组织实施规划免疫接种工作;开展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地方病、慢性病的防治工作;承担主要职责涉及的常规卫生检验工作;承担上级交付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条 中心愿景:为辖区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服务及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章 党委和政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党委和政府履行对中心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行使中心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受益权。
第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中心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
等。
(二)对中心实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中心的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测和考核,考核结果与中心财政补助挂钩,
促进中心履行运营管理目标。
(三)任免、聘用和管理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对其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其薪酬、聘任和奖惩
挂钩。
(四)对中心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监督中心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中心补偿机制、运营管理和监督评价制
度,落实投入保障政策,保障中心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中心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和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中心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四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学校教育及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展对外交流;
(六)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指令性医疗服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心的业务范围以机构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中心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章 中心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政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中心设立中国共产党塘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简称社卫中心党支部)。中心党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中心公益性,确保中心改革发
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中心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
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中心
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中心人才工作的政
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中心文化建设。
(六)完善中心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
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
监督责任,加强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
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中心党支部按照上级党委批复,设党支部委员7名,其中党委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1名。
中心党支部委员每届任期3年。
第十九条 中心党支部书记是中心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党支部副书记、党支部委员负责协助党支部书记分管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工作。
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条 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
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分管医疗、公卫、疾控及财务管理
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任是中心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中心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中心医疗、公卫、疾控、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会议。
(二)组织开展医疗、公卫和疾控等业务工作;主持、指挥全中心性的会诊、大型抢救、学术交流、新技术项目开展等医疗技术活动。
(三)签署中心有关文件和代表中心签署对外合作协议。
(四)发布或授权发布本单位相关信息。
(五)每年要向中心党支部全面报告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和工青
妇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心设立纪检工作组,在中心党支部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中心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监督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参与对中心作风效能建设的部署和督查工作。
(四)开展党纪党规教育,协助中心党支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五)负责对中心党员干部拟任免、调动、奖惩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意见。
(六)负责对中心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原因剖析、督促整改和以案治本,在处分期间内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
教育。
第二十三条 中心纪检委员是履行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中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管理、任期、任期目标、考核评价以及薪酬分配等事项,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中心预算,支持中心党组织按照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资料、有制度、有台账的“六有”标准加
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第二节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心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教育、科研、药事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心管理需求及相关文件规定产生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专家库成员,秘书处可设在相关职能组室。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讨论确定,并在会前由秘书处抽选参会委员。同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规定最低参会人数,并按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应予保密,并遵循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三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心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中心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并审议中心主任工作报告及中心相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有关问题,维护
职工合法权益。
(四)对中心行政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编制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心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组室、中心门诊和各站点。
职能组室主要职责:执行中心管理决定;执行、细化中心在党务、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中心业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中心门诊和各站点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站点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心实行中心、站组两级管理责任制。
中心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站组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站组在中心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心建立站长、组长聘任管理、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等机制。
站长、组长是站组的具体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中心推行站组民主管理。
各站组应建立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对涉及站组内部的重要管理制度、重要设施设备优化配置与采购、药品遴选、人才引进、评优评先、晋升晋职、科研课题申报、员工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科学决策。
站组民主管理小组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重大事项。
站组民主管理小组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中心党支部委员会,在站组内部公开。
第五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五条 中心成立包括工会、妇女委员会、团支部等在内的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三十六条 中心群团组织接受本级党组织及上级部门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三十七条 中心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中心建立健全党政班子办公联席会议和主任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决策规则。根据会议内容,不是党委委员的主任、副主任可列席党委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及纪委书记、支部委员等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主任办公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中心党政班子办公联席会议是中心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大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主要研究和决定中心如下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以及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审定和修改中心章程和党支部的重要决定、决议及
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三)审定中心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方案;
审定中心薪酬分配方案。
(四)审定中心干部人事任免。
(五)审定中心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开支事项、重大项目立项与筹资方案、重大基建项目设计方案,审
查中心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六)审定中心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七)审定中心党建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加强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中心文化建设
的方案。
(八)听取和审议中心主任、中心纪委和中心群团组织
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九)研究中心党建、党员发展、员工政治思想教育、
意识形态工作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涉及中心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
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党政班子办公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主任办公会议是中心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党支部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再提请党政班子办公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主任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如下事项: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政班子办公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政班子办公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基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释、调动等中心人事工作的事项;招
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中心人才培养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中心医疗、公卫、疾控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五)研究中心其他重要业务工作事项。
第四十条 中心党政班子办公联席会议和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前,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就提交会议研究审议事项深入沟通;会议召开时,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各种意见和理由应当如实记录。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该回避。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中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做出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党政班子办公联席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支部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党政班子办公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党政班子办公联席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主任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综合参会人员的意见做出会议决定。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 1 次;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中心领导会议,会议须由
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中心员工
第四十三条 中心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中心实行全员聘任制,与所有员工签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依法对员工进行聘任、解聘、考核、奖惩、培
训等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心按照以下原则引进、培养、选拔和聘
用人员。
(一)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第四十五条 中心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依法享受薪酬、休假、保险等待遇。
(四)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
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中心民主管理和监督,对中心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中心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员工守则,践行中心宗
旨和文化理念,自觉维护中心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勤奋工作。
(三)廉洁行医,科学施治,不得收受“红包”和“回
扣”。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七条 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员工守则,对员工提出道德规范、组织纪律、考勤管理、学习培
训、考核管理等规定。中心全体员工应遵守员工守则。
第四十八条 中心建立员工考评制度,对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
果作为员工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薪酬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中心建立员工奖惩制度,对有突出成绩与贡献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中心按照东莞市公立中心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绩优酬的原则,自主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岗位薪酬标准和内部分配方案。根据中心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薪酬等多种分配方式。
第五十一条 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员工退休制度,支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员工在退休后续聘留中心工作,为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再做贡献。
第二节 财务、资产和后勤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心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中心资产为国家所有,中心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中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中心
资产。
第五十三条 中心执行政府财经政策和预算、资金、资产、采购、经费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成本控制等制度。中心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有关部
门提交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数据。
中心执行全市统一的价格收费付费标准和管理规则。
中心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中心分管财务副主任协助中心主任管理中心经济和运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
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工作。
(二)参与制定中心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参与中心重大业务、重大合作的决策,掌握和了解中心内外动态,及时
向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对中心的财务管理、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预评估制度、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接受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对中心提供的公益性捐赠。
第五十六条 中心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中心后勤管理部门应坚持服务一线站点门诊、服务病人的原则,为中心全体员工和患者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后勤保障服务,不断提高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中心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
和工程采购、供应保障、维护管理等制度。
(一)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制度,对于达到规定数额的修缮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
管理等制度。
(二)严格执行医疗设备、药品及医疗耗材等采购制度,
并对采购结果实行比对分析,及时纠正异常交易。
(三)依法合理配置适宜医疗装备,保证装备配置与中心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
(四)建立员工、患者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促进后勤
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第五十八条 中心设置信息组,负责中心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中心信息组应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中心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推进中心内部、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五十九条 中心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上级党
委和政府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党委和政府的监督下,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三节 业务与质量管理
第六十条 中心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患者满意度。
(一)参与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进急慢分治,推广多学科诊疗模式,拓展药学服务新领域,延伸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推动预防保健、临床诊疗、康复照护等服务环节可连续。
(二)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范药品和耗材临床应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
治疗。
(三)创新急诊急救服务,提高重大疾病救治水平。
(四)建设智慧中心,建立健全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
疗制度,全面优化中心服务流程。
(五)建立健全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
第六十一条 中心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二)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三)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
准和临床路径。
(四)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等 18项医疗核心制度。
第六十二条 中心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
(一)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完善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三)参加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鼓励医师参加医师执业保险,引导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六十三条 中心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中心设立病人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
(二)中心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
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中心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十四条 中心致力于推进平安中心建设。
(一)设立安全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与巡防、应急处置与救助等制度,与辖区公安部门建立警医联动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中心、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与安全。
(二)通过宣传倡导,营造尊医重卫社会环境,引导患者及家属遵守医疗服务秩序,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
检查治疗,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三)建立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检查、督促全中心员工的安全生产。
第六十五条 中心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它医患争议的赔偿及处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中心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中心接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配合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中心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中心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十八条 中心的人员总量、领导职数、内设党政管理机构,以及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人员招聘方案和聘用合同样本、薪酬分配方案等,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中心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一)中心设立中心内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二)加强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
(三)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以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为重点,每年对中心各类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保证中心资金的正确合理
使用。
第七十条 中心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一)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分工协作机制,严格执行中心
决策机制。
(二)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采购制度。规范医疗设备和修缮工程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
(三)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决策、基建、采购、人事、
财务等权力运行。
(四)贯彻落实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医务公开制度,
推行科务公开。
(五)定期开展纪律教育、廉政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活
动。
(六)设置专职纪委书记和工作部门,对中心党员干部和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
第七十一条 中心推行全面绩效考核,建立和完善站组绩效考核制度,对站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中心严禁向站组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站组、医务人员收入与中心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第七十二条 中心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档案与医德考评制度。医务人员诚信记录与医德考核结果与其职称聘任、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八章 文化建设
第七十三条 文化建设是中心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中心传承弘扬大医精诚的优良传统,创新文化建设手段,将文化建设与基层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激发员工爱岗、敬业、奉献的热情,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塑造中心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不断增强中心凝聚力,推动中心科学健康发展。
第七十四条 核心价值观:品质医疗、温暖服务、守正创新、协调发展。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中心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中心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党政班子办公联席会议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四)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中心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十七条 中心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东莞市塘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塘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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