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63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盛发海鲜档销售的“花甲”
(一)东莞市塘厦盛发海鲜档销售的“花甲”(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26日),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盛发海鲜档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检出国家禁用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花甲”的违法行为和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021027195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花甲后未添加任何物质,所以认为上述花甲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二、东莞市塘厦雷进洪鱼档销售的“草鱼(淡水鱼)”
(一)东莞市塘厦雷进洪鱼档销售的“草鱼(淡水鱼)”(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30日),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雷进洪鱼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草鱼(淡水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021121015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草鱼(淡水鱼)后未添加任何东西,所以认为草鱼(淡水鱼)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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